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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城乡金融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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妥善应对金融机构海外投资风险
本报特约研究员 张承惠(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    2008年12月04日
  在美国引发的金融风暴中,一些中资企业和机构的海外投资纷纷失利,出现巨额损失。就好像一个青年将领,首次率队出征便损兵折将,难免让民众失望,让那些跃跃欲试的后进之辈心生畏惧。
  美国金融危机还没有结束,但是对我们来说,已经是感受匪浅,教益良多。未雨绸缪也好,亡羊补牢也罢,都需要我们重新审视海外投资活动。
  我国工商企业在走向国际市场的过程中,金融服务并没有跟上。这里有我国金融机构自身的原因,也有进入国外金融市场障碍重重的因素。美国金融危机之后,海外的大门被开得大了一些。过去的政治歧视、文化隔阂等障碍可能会有所减少,同时外国资产价格大跌也为我入资外国金融机构提供了有利条件。但是如果仅仅因为外国金融机构股权已经很“便宜”而去盲目“抄底”是有风险的。问题的核心在于中资金融机构是否有能力把握机遇、创造价值。如果没有清晰的战略理念,没有对市场的准确把握,没有真正的人才,没有足够的控制和承担风险能力,再低成本的收购也可能得不偿失。
  为有效控制海外投资的风险,一是金融机构在起步阶段宜主要以财务投资为主,也可以收购一些规模小,风险不大,资产状况比较清楚的中小银行。此外在选择进入陷入困境的金融机构时,应收购其某块优质业务,而不要谋求掌握全部业务;二是金融机构要继续深化改革,进一步完善内部治理,避免投资活动为内部人所控制;三是金融机构自身要建立有效的风险控制制度,除了要在明确发展战略和核心竞争力的前提下准确把握投资方向、注意避免盲目的“多元化”以外,还要建立起投资风险监控、评估系统和应对突发风险的预案;四是过去中资金融机构的海外投资主要集中于美国国债和机构债,今后为降低海外投资的系统风险,应主动调整海外资产结构,使资产组合能够多样化;五是金融监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与其他国家金融监管部门之间的合作,实时监控金融机构海外资产的资产风险,加强海外资产的信息披露,设计科学合理的监管指标,控制对金融衍生商品的过度投资。
  需要强调的是,对于这类投资的风险控制,主要是避免出现系统性风险,防止因某些金融机构的巨大投资失误影响整个金融体系的健全性。因此在具体投资操作上,金融监管部门不宜进行过度行政性干预。毕竟投资活动是金融机构自己的事情,投资活动的后果也应由其自己承担。如果管得过多过细,不仅会直接影响到决策效率和投资效果,而且也不利于我国金融机构决策能力、风险识别和控制能力、经营管理能力的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