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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城乡金融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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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止“卡”服务 银行不宜“一言为定”
王霄路    2008年12月26日
  如果客户在银行办理了银行卡,而在急需使用时却发现该卡已被银行单方面宣布停止使用,不满之余,一些银行卡持有人很可能会将银行推向被告席。
  近日,一则《单方面停止客户信用卡使用功能,某银行被判违约》的案例就被不少媒体进行了报道和转载,从而引发了银行是否有权单方面终止银行卡服务的争论。
  从法律层面讲,一旦银行和客户达成了有关银行卡的服务协议,二者之间就产生了合同关系,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诚实信用地履行合同。因此,如果没有当事人的约定或者法律的特别规定,任何一方都不应当单方面终止合同,否则应承当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
  另一种情况,银行可以依据法律特别规定终止银行卡服务。不安抗辩权是《合同法》第68条为先履行合同义务一方规定的一项特别权利,是指应当先履行合同义务的当事人,在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况下,可以中止履行合同,在将中止履行合同的意思通知到债务人之后,如果对方未恢复履行能力或不提供担保,先履行合同义务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对银行来讲,终止银行卡服务的行为毕竟是一种针对面广、有较大影响的法律行为,在操作时还应当照协议约定和法律规定,根据不同情况进行分类处理。
  (详见本报今日A3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