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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8’金融法制领域典型事件之反思(三) |
| 从深圳房贷“断供潮”引出的反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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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总行资产处置部 周小勇 2009年01月1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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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放:2008年6月初,一篇名为《断供已过千亿 次贷危机浮现》的博文在网络上开始热传,作者写道,虽然“进入5月深圳房地产市场平均每天的成交量在300套以上”,但“这仅仅是一种假象,在这种假象下面,隐藏着巨大的次贷危机”。7月14日,央视播出《深圳楼市断供潮不断扩大 银行烂账率翻番》的报道,一时间,各种报道蜂拥跟进,“断供潮”大有汹涌澎湃之势,“要死先死银行”, “救市”之说趁势而起。 2008年7月26日,深圳市银监局及时召开了新闻发布会,表示“深圳银行业的房贷是处于正常状态,风险是可以控制的。深圳住房贷款损失愈千亿的说法,是不准确的。”之后,“断供潮”的浪声趋于平静。 点评:现在的商业银行为有效地维护自己的信贷利益,在商品房按揭贷款合同中,一般都明确规定,在借款人违约时,银行有权宣布贷款提前到期,要求借款人提前清偿部分或全部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和银行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借款人的义务有增无减! 在转型时期,众多利益关系尚在调适之中,各种各样的利益主体表达各种各样的声音。沉静之后,留下的是一个永恒的主题,银行的合规经营。 (详见本报今日A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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