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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金融法制领域典型事件之反思(四)
银行理财:买者自负还是卖者有责的思量
本报记者 李欣    2009年01月16日
  回放:从2008年年初起,关于银行理财产品的负面新闻就一直不断,浦发银行 F2产品“零收益”事件、光大银行 3款理财产品跌破1元面值、民生银行“港基直通车”四个月亏损达一半陷入清盘境地。一系列的事件,将银行理财产品推入争议漩涡当中,也引得投资者“口水讨伐”。
  在这样的背景之下,08年上半年一位吴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当初是被银行“忽悠”才签了投资合同,要求撤销与银行签订的理财产品合同,同时向银行索赔。到了年底,又有人以银行未告知风险,导致自己购买的理财产品损失重大为由,将汇丰银行告上了法庭。
  点评:在投资心态尚不成熟的中国金融市场上,投资者对于“保底”承诺有着特别的偏好,然而,法律对这类委托理财协议中的“保本”或“保息”约定的有效性却存在着争议。
  从表面上来看,理财产品的“购买者”将资金委托给银行运作,似乎是构成了一个委托代理合同关系,但如果仅从合同关系的角度来约束银行的话,投资者的法律保护又是不充分的。不过,要将银行理财产品法律关系定位为信托关系,也还存在着现实的制度障碍,因为银行并不拥有合法的营业性信托“牌照”。虽然还有很多的问题争议,但是一系列的纠纷已引起了监管当局的高度重视。
  (详见本报今日A3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