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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城乡金融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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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理财纠纷的法律规制与应对
王纪旺 时卫干    2009年02月06日
  2008年以来受国际金融市场动荡的影响,资本市场一路下行,许多理财产品出现“零收益”甚至“负收益”。似乎是一夜之间,银行理财产品这个往日的“香饽饽”转眼就成了烫手的“山芋”。这提醒银行经营者,在大力发展理财产品的同时,必须对理财产品设立、销售等进行全面考虑,总体谋划。
  笔者以为目前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至少包括如下法律风险。第一,违规经营所造成的法律风险。第二,产品风险揭示和信息披露是否足够、恰当所引发的法律风险。第三,营销中误导宣传、不当操作等行为所引发的法律风险。第四,证据保留的法律风险。《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15条表明,如果其未保存有关客户评估记录和相关资料,且不能证明理财计划或产品的销售符合客户利益原则,一旦给客户造成经济损失,应按法律规定或合同的约定承担责任。因此,出现诉讼后,商业银行举证责任无法推托。
  为此,商业银行应做好应对理财产品投诉的必要准备。还应正视和检讨自身不足,加强与监管部门、同业沟通,配合监管部门等单位做好投资者教育工作。
  长远来看,理财业务仍是银行未来发展的重点,在今后发展理财业务过程中,应更加关注对银行理财流程的管理和塑造,更加注重从根源上减少风险。
  (详见本报今日A3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