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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城乡金融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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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干预”亦有可爱之处
周金龙    2009年02月06日
  一提到“行政干预”,似乎大家总会想那些政府对民事经济关系的不当干预。某企业积欠A行一笔贷款。后银行因种种原因没对余款连续催收,导致超过了诉讼时效。后来A行上门送达《债务逾期催收通知书》,该公司拒绝签收。我接到这个案件后,该企业正从集体所有制性质改成个人独资企业。我找到企业投资人陈某,要求还款,依然被拒绝。对于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起诉是不能确保胜诉的。此时,起诉与催要两种方式,都不能达到目的。
  实践一再证明,行政行为应讲求公信,否则后患无穷。笔者认为,在处理银企关系时,那种对地方企业的过分“溺爱”,从长远来看对企业的发展并无益处,而且这种短期行为与社会发展和法治建设的大业相比,也实属因小失大。从宏观的角度说,不适当甚至违法的行政干预会对公众的行为产生示范效应,政府违法,公众就很可能效仿;而若微观到本案所反映的银企关系范畴,银行为避免再次“受伤”,很可能不再对这类企业给予信贷支持,也可能会对借款人统一设置更高门槛,合作冷清的银企关系,不仅会影响双方经营,更会影响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
  (详见本报今日A3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