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 本报简介 | 通联园地 | 联系我们
 
@2007
中国城乡金融报
版权所有
 
境外担保人带来的三大法律问题
方丽    2009年02月13日
  近年来,外资企业客户越来越多地出现在银行的信贷业务中,随之带来了部分外企提出由境外母公司为其融资业务进行担保的新情况。
  然而,一方面由于境外担保跨越了两个国家(或地区),必将同时面临两种不同法律体系的管辖。另一方面,受去年以来爆发的国际金融危机影响,部分作为国内客户担保人的母公司经营发生困难、资金链紧张,有的甚至进入重整、破产程序,既影响保证能力、又影响国内子公司正常经营,也使银行信贷客户的第一、第二还款来源将面临风险。
  笔者以为, 境外企业是否具有担保主体资格和担保能力,是把握其担保是否可接受的首要问题。然而,受空间限制,银行难以全面了解境外企业的真实情况。建议聘请境外企业注册地律师对担保企业的民事行为能力及权利能力等情况进行调查,以防止担保企业因主体资格不适格而导致境外企业担保行为无效。
  担保文本内容、法律适用及管辖约定,直接关系到担保对银行保障程度的高低,是银行须关注的第二个问题。一是尽可能争取在担保文本中约定适用我国法律,并尽可能采用银行的制式保证合同,或根据银行合同内容修改境外企业提供的担保函件条款。二是关于司法管辖,这涉及执行效果的问题。首先应尽量约定管辖地为我国。
  (详见本报今日A3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