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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城乡金融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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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债权超时效 银行抵押权能否主张?
李俊复    2009年02月13日
  案情介绍
  原告:某支行
  被告:蒋某
  被告:尹某
  原告某支行诉称
  2000年8月5日,被告蒋某在我行申请个人消费贷款10万元,借款期限一年,并由尹某以其房产提供抵押担保。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后,我行如约向蒋某发放了贷款。
  此笔借款到期后,经我行多次催收,二被告至今拒不履行相应义务,故诉至法院,请依法判令被告蒋某偿还借款本金及相应利息;并要求依法实现抵押权。
  被告蒋某辩称
  原告所诉的借款属实。但该借款到期后,原告仅于2002年5月向我催要过一次,以后再未向我主张过权利,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原告之诉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其诉讼主张不应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
  被告尹某辩称
  2000年8月5日,蒋某在某支行贷款10万元,并以我的房产提供抵押担保。但该借款到期后,原告仅于2002年5月向借款人催要过一次,以后既未向借款人也未向我主张过权利,致使该借款债权超过了诉讼时效,也丧失了对房屋的抵押权,应自行承担责任。因此,请依法判令原告返还我的房产证。
  法院审理及判决
  本案所涉借款合同、抵押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由于某支行放款之后怠于收款,致使自己的债权超过诉讼时效,本院不予支持,判决驳回某支行的诉讼请求,某支行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返还尹某房产证。
  (详见本报今日A3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