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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城乡金融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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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的价值取向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社会发展研究中心主任 乔新生    2008年09月25日
  我国《反垄断法》颁布实施之后,许多行业都出现了反垄断诉讼案件。近日,一客户以重庆建设银行强制收取管理费、拒绝交易为理由,向法院提起反垄断诉讼。这一案件提醒所有的金融企业,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必须重新审视交易协议和标准合同,严格按照《反垄断法》的规定,调整服务规范和交易流程。
  我国《反垄断法》借鉴其他国家的成功的经验,对资本集中、滥用支配地位、垄断协议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在反对垄断的问题上,应该仔细地考察法律规范所蕴含的精神,谨慎地区别不同法律规范的价值取向,科学地选择法律依据,作出正确的法律判断。
  我国金融机构绝大多数属于国有企业或者国有控股企业,在计划经济条件下形成的经营作风和不合时宜的工作流程,已经严重影响到商业银行的竞争能力。因此,商业金融机构必须改变经营作风,重新修订服务流程,只有这样,才能适应现代市场竞争的需要,才能符合我国《反垄断法》的各项规定。此外,商业银行系统内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能作为法庭抗辩的理由和依据。
  商业银行必须在金融服务创新方面多下工夫,尽可能地减少服务环节,废除不合理的内部规定,一切以客户的需求为导向,重新调整自己的盈利模式、服务网点和工作流程。
  (详见本报今日A3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