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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贷还款应“合理”约期 |
| ——对黑龙江省宁安市农贷经营模式的调研 |
| 中国人民银行黑龙江省宁安市支行 王艳 厉喜文 2009年02月1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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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农户贷款约期与农户粮食变现时间的矛盾非常突出,应引起有关部门重视,并着手进行改革。对于广大涉农金融机构来说,应该积极创新贷款管理方式,改变季节性发放贷款方式,实行借贷双方合理约期。 据对黑龙江省宁安市农村信用联社及下属的渤海、三陵等基层信用社和宁安市邮储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调查,放款时间均在每年的2、3月份,收贷时间大部分定在每年的11月末和12月上旬。而每年这个时期均为粮食收获季节,也是放贷金融机构催收贷款和粮食价格不稳定阶段,为来年再争取到贷款奠定信用基础的心理,农户不得不忍痛低价售粮。 据调查,金融业对农户贷款约期与农户实际变现的时间冲突的矛盾主要有两方面因素:一是涉农金融机构改革落后于农业改革。二是农村改革后农民的经营观念和经营方法发生了变化。 为解决存在的矛盾,建议:一是涉农金融机构要转变观念。二是对农户贷款的春放秋收的经营方式进行改革。三是邮储银行要根据各省经济发展不均衡的实际,贷款利率不搞一刀切。五是银行监管部门加大对乡镇银行拓展力度,尽快组建农民自己的银行,形成农村金融机构参与、多家金融机构合理平等竞争农村这块阵地的局面。 (详见本报今日B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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