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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分认知环境 不断满足需求 |
| 对提升农行“三农”金融法律服务水平的思考 |
| 李倬 杨乾坤 2010年01月13日 |
“三农”金融服务面临的法律环境对农行服务“三农”的发展规划、运营规则、产品设计、服务内容等会产生重大影响,也对农行提出了有别于城市金融法律服务的特殊要求。 “三农”金融法律服务具有普法性特点,这就要求农行的法律服务不能仅局限于系统内,还要向农村、农户延伸,使其充分理解农行相关业务产品的法律特征,充分认识与农行业务往来而形成的法律关系及法律责任。 我国农村正发生新的变革,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正在有序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权能日益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逐步健全,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全面推进,这些都为“三农”金融服务提供了良好的发展机遇。但由于新生事物还处于探索和发展阶段,难免出现认识不清、法律关系把握不准等问题。如基层行法务力量不足,难以全面有效地开展“三农”金融法律服务工作;“三农”客户经理难以全面履行“三务”业务中相关的法律义务;“三农”业务法律服务效果不理想。 由于农村地区整体信用环境较差,农行在开展“三农”金融服务时,尤其要关注和防范相关法律风险,这就要求加强县域农行法律人员力量,进一步提高基层行客户经理法律知识水平和法务工作能力,着力防控“三农”金融服务中的法律风险。 (详见本报今日B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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