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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浮动抵押为例析新型信贷担保业务
曹乾           2009年05月21日
  《物权法》对担保物权方面的规定,在很多方面修正了现行担保法律法规的内容,对商业银行的信贷业务造成了深刻的影响。《物权法》在遵循物权法定原则、规范担保物权的种类和客体的同时,也扩大了可供担保财产的范围和担保物权的种类。
  对银行信贷业务而言,由于担保物权是物权的一种,所以银行信贷业务中担保物的种类及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内容也应该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浮动抵押制度的设立主要体现在《物权法》中“经当事人书面协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实现抵押权时的动产优先受偿”。
  虽然浮动抵押制度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但是,浮动抵押的较大不确定性所带来的经营风险是银行在从事浮动抵押信贷业务时所必须重视的。从银行业务创新与兼顾安全的角度看,国内银行可以借助《物权法》允许当事人约定实现担保权的规定,进行有效的信贷资产风险管理,从而实现降低不良资产率和交易风险的目的——即约定不必等到债务人不具有清偿能力之时才处置担保资产。
  (详见本报今日A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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