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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农村金融创新思考
韩立岩 张佳           2010年01月13日
  新年伊始,如期而至的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又将农村金融的发展提升到了一个极其重要的地位。这预示着新世纪的第二个十年在农业现代化和产业化的进程中,农村金融服务业不仅不会成为发展瓶颈,而且将成为龙头产业。
  这次中央农村工作会议提出:加快农村金融改革步伐,加快推进农村金融制度创新、产品创新和服务创新。这就为我国今后的农村金融改革定下了基调:即以创新求突破,不断推进农村金融改革向纵深领域发展。
  展望2010,农村金融改革,依然是任重而道远,这就需要以创新求突破,在突破中以点带面,昂首迈进农村金融改革跨越式发展的全新一年。
  完善农村金融监管体系。建立健全分工明确、协调顺畅、运作有效的农村金融监管体系,亟待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首先要优化监管资源,完善监管制度。为适应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和业务发展的需要,要不断充实监管力量,合理配置监管资源,适时完善相关监管法规,构建有利于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组建、运营和发展的监管环境。其次要严格执行已经颁布的行业准入标准,确保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组建质量。再次,根据农村金融机构特点,采用属地监管、并表监管、联动监管等相结合的监管方式,以及不同方式、不同频度的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手段,严格防范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促进机构合规与稳健发展。第四,要建立支农服务质量评价和考核体系,引导和推动各类金融机构开发适应农村经济发展和区域产业特点的金融产品,努力做好“三农”和小企业金融服务工作。最后,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具有小型、新型与过渡的特点,对于他们的监管有别于大型银行。应当由地区级银监机构实行统一监管。在监管过程中执行简约化策略,避免加重农村金融机构的负担。以金融安全和保护消费者利益为准则,着重于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的监管,并对于新建立的机构主动给予辅导,防患于未然。
  加快农村金融市场行业组织的建设。行业自律是监管机制的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应当借鉴城市商业银行业和国外中小银行行业组织的发展经验,有指导的分地区建立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的行业组织,在跨机构结算、人力资源开发、征信系统建立、风险管理标准制定和产品研发等方面发挥组织与指导作用。
  考虑到行业组织的合作、自治与自律的职能,应当由村镇银行和其他社区性金融机构在自愿的基础上自下而上地建立地区性行业组织,考虑到目前农村金融机构的发展数量与规模,以地级市为单位比较合适。应当在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地方政府金融办公室系统的配合与协调下,由金融机构自行建立相关行业组织。在行业组织建立与推广的过程中,示范效应是关键。行业组织应当在解决农村金融机构创建阶段发挥支撑作用,在人力资源培训、合作研发、信息平台与网络建设、结算与汇兑服务、行业服务准则等方面为金融机构排忧解难。
  加快农村消费群体的培养与数据系统的建立。当前,生产性信贷已经是农村地区金融服务的主流产品,并且形成了具有普遍性的业务流程与服务标准。而消费信贷对于农村居民来讲是一个新事物,与传统的消费观念相差甚远。就实地调查的结果分析,目前农村居民消费信贷业务创新还在研发、宣传和推广阶段。关键是消费者群体的培养和信用数据系统的建立。在这方面,行业组织与城镇商业银行合作可以帮助农村村镇银行进行产品研发和市场推广。就消费者认知和消费升级的进程而言,东部地区和中心城市周边农村应当成为2010年工作的重点,在今后通过示范效应向其他地区扩散。
  事实上,2009年,农村消费呈现“爆发式”增长,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更把扩大农村需求作为拉动内需的关键举措,进一步挖掘农村消费潜力、促进消费升级无疑是进一步扩大消费需求的重点。因此消费信贷和信用卡的推广就是自然的选择。问题的关键在于消费信贷的风险管理,在消费信贷的风险管理过程中,要引导农村银行按照新巴塞尔协议资本监管的要求理顺风险与收益之间的关系,在控制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方面做到后来者居上。
  培养重创新重服务的行业风气。在农村金融市场形成的初期就要充分重视金融企业核心竞争力的培养,形成靠创新靠服务靠管理而不是靠关系的行业风气。创新的切入点应当特别重视如下领域:结合金融业务实施数据管理、信息管理和知识管理;通过客户关系管理形成自己的目标客户群;在生产性和消费性两个方面推出新产品;建立适合自身特点的风险管理体系;开展自主研发与合作研发,而涉及研发、新产品推广与风险担保的战略联盟是可借鉴的成熟模式。
  加快征信系统建设的步伐。要实施产品创新,信息服务是关键。但是农民征信系统的建立与运行是任何一家农村金融机构所不能承担的。目前我国农村金融征信系统发展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是大部分农村金融机构对企业征信和个人征信系统数据库建设缺乏战略意识和积极性。同时,信用信息采集的困难以及信息收集途径的单一加剧了农村金融征信系统发展滞后。
  因此,行业组织和地方政府应当成为组织者、推动者和赞助者。工作中需要注意的问题是:第一,明确建立农村金融征信系统的阶段目标,拓展获取信息资源的渠道;第二,推进农村金融征信系统标准化管理,提高信用产品质量;第三,科学确定农村金融征信系统发展模式,促进信用中介机构规范发展;第四,加强对农村金融征信系统的管理和监督;第五,加快农村金融征信相关立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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