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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构建农业大灾风险分散机制的思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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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北大学经济学院金融系副主任、教授 伊成远 2010年01月20日 |
据媒体报道,财政部在2010年将进一步完善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政策,并将从四个方面进一步推动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政策试点工作,这其中之一便是构建农业大灾风险分散机制。国家在“十一五规划”中也明确提出“发展农业保险、责任保险,建立国家支持的农业和巨灾再保险体系。” 相关数据显示,2009年上半年,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原保费收入有67.14亿元,参保农户6152万户,提供风险保额1371亿元。我国农业保险继续保持了良好发展态势。 但我们也要看到,我国作为一个农业大国,同时也是农业灾害发生最为严重的国家之一,迫切需要科学的农业巨灾风险管理工具,以保障农业生产,促进农业经济发展。 我国自然灾害种类繁多,农业巨灾造成的损失较为严重。特殊的地理位置、地形及地貌,加之全球气候变暖等因素的影响,使得我国面临日益严峻的农业巨灾风险的威胁。据统计,2008年我国南方发生冰雪灾害,农作物受灾面积达2.17亿亩,绝收3076万亩,因灾直接经济损失1516.5亿元。联合国粮农组织数据也表明,“5.12”汶川特大地震造成四川60亿元农业损失,数千顷农作地遭破坏。2009年初,我国遭遇历史罕见的特大干旱,也对农业造成了严重损失。 当前,我国农业保险具有高风险的特性,农业保险成本较高。特殊的国情以及尚未成熟的保险市场和欠发达的资本市场使得我国必须探索适合中国国情、发挥政府和市场的双重作用、兼顾效率和公平的农业巨灾风险管理体系。 现阶段我们应该从如下几个方面着手,积极构建农业大灾风险分散机制。 要增强农业巨灾风险损失分担的社会性。一方面是要发挥政府的作用。可以由政府组织牵头,吸纳商业保险公司和行业协会等公司或组织,建立国家巨灾保险联合体的形式。商业保险公司具体经营农业巨灾保单,政府可对经营农业巨灾保险的商业保险公司给予一定的财税政策优惠,对其巨灾资料积累和精算等研究工作给予政策协助,对准备金的提取进行监督和一定的额度限制,同时建立政府农业巨灾风险基金。 另一方面,要善于发挥市场作用。要大力发展我国农业再保险市场,提高国内再保险公司的承保能力,并有条件放开外资再保险公司准入,以此有效降低、分散风险。在《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2009年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的若干意见》中,明确提到加快发展政策性农业保险,扩大试点范围、增加险种,加大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保费补贴力度,加快建立农业再保险体系和财政支持的巨灾风险分散机制,这为加快农业再保险市场发展创造了条件。 要建立农业巨灾风险基金。现今,许多国家都在农业保险立法中对保险费的分担作了明确的规定,如美国法律规定政府补贴保费的30%,加拿大法律规定政府补贴50%,我国中央和地方财政在试点地区大约各补贴25%。同时,政府通过提供再保险或建立巨灾保险基金的形式为农业保险提供政策支持。如美国和日本,政府为农业保险提供高额补贴;在德国和法国,农业保险运作方式虽然市场化,但仍有政府基金作坚强后盾。 农业巨灾风险基金的来源可以有多种渠道,包括政府财政预算拨款、从农业保险供给主体的年度经营盈余中按一定比例提取,以及赈灾捐款中按一定比例提取等等。以河北省为例,从2008年起,河北省建立巨灾风险准备,市、县巨灾准备金来源主要包括:各县(市、区)按实际投保保费总额上缴10%;省辖市按县(市、区)上缴额的50%进行配套;在市县资金筹集到位的前提下,省级财政按省辖市配套部分进行等额补贴。对农业保险巨灾风险业务从政策上扶持,提供再保,运用市场化的运作方式,分担农业保险公司的巨灾风险。 要积极建立一套巨灾保障体系的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我们应建立巨灾保障体系的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创新巨灾保险险种,以农业巨灾的责任范围作主险,如旱灾、涝灾、雪灾和病虫害等,在此基础上可以附加地域性比较强的灾害责任,如雹灾、风灾、泥石流等。这样,既符合巨灾保险的要求,又考虑了被保险人的个性化需求。 最后,要建立科学的巨灾保险监管体系,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我国保险业应加强与国外保险公司的业务交流与合作,吸取农业巨灾保险管理运作的先进经验,引进先进的风险管理及精算技术。还可以在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运作逐渐趋于成熟之后,将农业巨灾风险向资本市场转移,利用巨灾风险转移工具,将风险通过资本市场在更广泛的市场中进行消化,从而实现进一步分散风险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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