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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无处不在 |
| 通过案例细解银行侵权法律风险 |
| 陈军朝 2010年01月22日 |
2009年度,“三聚氰胺索赔”、“上海楼脆脆事件”、“张海超开胸验肺”等事件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而从法律从业者的视角来看,这些事件都可以归类为“侵权行为”。在这样的背景之下,2009年年末,《侵权责任法》这部跨越两届人大、历经4次审议的新法终于面世,并将于2010年7月1日起施行。这无论对自然人还是法人的活动和行为,都是一件大事。 金融机构拥有众多机构和人员,每天都要处理大量的交易,因此侵犯他人权益的风险时时存在。金融机构可以合理运用《侵权责任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更重要的是应当尽力防止侵害他人权利事件的发生。如何全面贯彻落实《侵权责任法》,防止因侵权行为而导致的法律风险,是一个必须关注的问题。今天,我们就通过几个案例对金融机构可能侵犯他人权益的情况进行探讨,防止类似事情再次发生。
新法背景与要义 面对如此多的侵权行为,人们该如何维护自身权益?在文首提到的那些热点侵权案件中,每个权利人都试图通过不同的途径积极维护自己的权利。但与权利保护请求相对应的,是维权结果的不尽如人意。这与现有法律中有关侵权责任的规定较为分散、司法机关在法律适用上不一致有关。《侵权责任法》的出台则改变了个人维权法律适用混乱的局面。该法不仅涉及产品缺陷、交通事故、医疗损害、环境污染、网络侵权、动物致人损害等内容,还明确产品召回制度、规定精神损害赔偿,并强化了对未成年人的保护。 《侵权责任法》明确公民至少拥有生命权、健康权、名誉权、财产权等18项民事权益,这部法律与《物权法》一样,其核心在于保障私权,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起着支架作用。上世纪80年代,《民法通则》实施之后,最高法院出台了许多有关民事纠纷的司法解释,其中有很多都与侵权责任法律关系相关,这种分散在单行法律中的现状,缺少对侵权责任共性问题的规定,不能完全适应社会生活和审判实践的需要,《侵权责任法》就是在这种现状之下应运而生。 可以说,《侵权责任法》是继《合同法》、《物权法》之后,我国民事领域的又一部重要的法律。我国在民法典的构建上,采取分部立法的形式,将《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等分部立法,成熟一部颁布一部。《侵权责任法》即为民法典九编中的一编。此法最重要的特点就是权衡多方利益,在平衡多方利益的基础上保障公民权益,渐进式地推进社会进步。这部法律的通过意味着我国向形成民法典又迈进重要一步,这对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明确侵权责任,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化解社会矛盾,减少民事纠纷,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房产未经同意被抵押——侵害用益物权
【案例】借款人李某在某银行办理贷款6万元,抵押物为臧某房产,并在相关部门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借款到期后,借款人无力偿还,银行便起诉到法院要求李某偿还贷款并以抵押物优先受偿。臧某提出反诉,以其房产证丢失,此项贷款系他人假冒办理为由,请求法院确认抵押合同无效。 【点评】《侵权责任法》第2条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用益物权等财产权益等”,第19条“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就本案而言,案情比较简单,法律规定也很明确,案件争议的焦点是以臧某房产办理抵押登记是否征得其本人书面同意。臧某矢口否认,只要对抵押合同等相关法律文书笔迹进行鉴定,案情也就明了了。 近年来,银行侵害他人用益物权的情况并不少见,主要类型表现为:一是未经得所有权人同意,用其存单、不动产等资产办理抵押登记;二是在不良资产清收过程中,未经所有权人同意处理了其资产;三是其他侵害他人用益物权的情况。对银行而言,侵害抵押权的情况大多是由于粗放式管理造成的,如贷前调查不实,抵债资产接受或处置前未能有效确权等。因此,只要能够提升精细化管理水平,精细操作,侵害他人用益物权的情况自然就会减少。
抵押物被他人处置——侵害担保物权
【案例】A银行分三笔向某食品厂发放贷款合计135万元,期限1年,以该单位厂房及机器设备抵押。贷款到期后,食品厂未能偿还贷款。同期,食品厂的关联企业某实业公司也拖欠B银行贷款200万元。在B银行起诉的情况下,食品厂及其关联企业实业公司、B银行签订《以资抵债协议》,将已抵押给A银行的厂房及机器设备抵给B银行,抵偿所欠贷款。A银行发现后,将食品厂、实业公司、B银行起诉到法院,以侵害其担保物权为由要求赔偿其经济损失。 【点评】就本案而言,《侵权责任法》第2条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担保物权等财产权益等”,第19条“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之前,《担保法》、《物权法》也明确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法律的规定是比较明确的,本案中的食品厂、实业公司、B银行未征得A银行同意私自处置抵押物的行为侵害了A银行抵押权,其处置行为无效。但同时,就此类案件,司法实践中也考虑抵押权善意取得、有无办理抵押登记等因素,但此处不再详细赘述。 银行侵害他人担保物权的情况,主要表现在不良贷款清收过程中,在处置前未能有效确权,致使处置了他人已设定担保的财产,侵害了他人担保物权,此类情况比较少见,发生的概率较低。只要在抵债资产接受或处置过程中,能够有效确权,该类案件完全可以避免。
莫名其妙的不良征信纪录——侵害名誉权
【案例】2009年10月,王某在申请贷款时发现,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中有其不良信用纪录。经查询,确认该不良纪录是因其在某银行1997年的两笔不良贷款反映所致。王某表示,其从未向银行贷过款,在该行贷款应系他人冒充所致。为此,王某以侵犯名誉权为由起诉该行,要求删除不良纪录,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抚慰金1元。 【点评】对此,《侵权责任法》第2条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等”,第3条规定“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侵害他人名誉权的,银行承担责任可能性很大。 对银行而言,侵害他人名誉权的情况相对较少,但也出现过几起,主要情况为:一是因虚假按揭、冒名贷款、冒名办理信用卡等情况,导致被假冒人在人民银行证信系统出现不良纪录,被假冒人名誉权受损;二是银行涉嫌主动侵害他人名誉权情况,如在媒体上不当公布欠贷人信息,债权委托催收中委托机构“软暴力”催收等可能导致侵害名誉权的情况。但对银行而言,只要稍加注意,侵害他人名誉权的情形完全可以防止,防止假冒贷款的发生,合理注意催收手段,侵害他人名誉权的情况一般不会发生。
银行广告牌惹的祸——侵害人身权
【案例】2009年7月,李某在路经某银行办公楼前时,因突刮大风,位于该行大楼楼顶的一块长16米、宽1.5米的标识牌被大风刮坏,脱落的标识牌砸伤其左脚而在医院住院治疗,医疗费支出合计为9936.69元。现李某对该行提起诉讼,要求赔偿治疗费、护理费、精神损失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共计20000元。 【点评】对这类案件,《侵权责任法》第37条明确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为此,银行承担侵权责任进行赔偿的可能较大。 此外,之前司法界在审判此类案件时,主要依据《合同法》银行未尽到附随义务判定银行承担责任,这与《侵权责任法》的司法精神实际上是一脉相承的。 结合上述案例,归纳银行可能侵害客户或他人人身权的情况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因银行附属设施存在导致侵害他人人身权益的瑕疵,除本案外,还有如银行营业大厅玻璃脱落砸伤客户,地面湿滑导致客户摔伤,银行自助机具夹伤客户,银行设施漏电电伤他人等;二是因他人侵权导致银行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况,如员工不当驾驶形成车祸损害他人人身权益等。对此,银行应高度重视,尽到合理的谨慎义务,保证各种设施符合有关安全防卫标准,防止可能侵害他人人身权利的情况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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