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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能否放宽印鉴挂失受理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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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裴南一 项繁繁 2010年02月05日 |
案情介绍 原告:某企业 被告:某银行 原告某企业诉称 本企业2006年9月30日在被告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当时的法定代表人为陈某。2009年8月,陈某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刑事拘留,其他投资人于8月27日作出决议,一致推选张某为新的企业负责人,但并未变更营业执照等相关手续。10月21日,张某持陈某授权书和原印鉴至银行办理了个人预留印鉴更换手续,并以此办理正常结算业务。10月25日,原告前往办理业务时,却被告知账户被申请挂失止付。根据《商业银行法》第30条规定,对单位存款,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冻结或扣划,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解除对原告账户的挂失止付,支付迟延履行利息,赔偿生产经营损失5万元,并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 被告某银行辩称 该企业为镇属集体企业,镇政府于10月24日出具了一份“陈某为该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陈某办理各类印章遗失作废声明”的证明。10月25日,陈某持镇政府证明、印鉴遗失作废登报证明、个人身份证、书面申请等材料到银行申请印鉴挂失。我行按照人民银行规定和内部规章为申请人办理了印鉴挂失止付手续,整个操作流程不存在任何过错。 法院审理并判决 法院审理查明,该企业原属镇集体企业,2000年陈某、张某和其他五人共同出资买断该企业,但仍约定并于2006年领取了法定代表人为陈某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2008年7月张某曾起诉陈某,要求确认企业为合伙企业,并确认其合伙人身份。经过一审、二审判决,2009年3月20日二审判决生效,判定该企业为合伙企业,并确认张某为合伙人之一,占七分之一份额。 2009年10月21日,张某趁陈某被刑事拘留之际,撬开陈某办公桌取得企业和陈某所有的证照和印章,向被告银行成功申请变更个人印鉴。10月25日,取保候审的陈某以法定代表人的身份到被告处办理印鉴挂失申请,提供了印章挂失申请、镇政府证明、本人有效身份证件以及企业相关印章、营业执照、开户许可证遗失作废登报声明等材料。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63条规定:“单位遗失预留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应向开户银行出具书面申请、开户登记证、营业执照等相关证明文件。”在本案中,陈某声称开户登记证、营业执照等证件均已遗失作废,于是提供了镇政府的书面证明和遗失登报声明。银行在受理单位印鉴挂失过程中只负有表面审查义务,单位法定代表人持相关证明办理印鉴挂失业务,银行无从知晓企业已被生效法律文书认定为合伙企业,故被告依据人民银行相关规定为其办理印鉴挂失止付手续并无不当,故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案例评析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关于印鉴挂失特殊业务的案例,且案情牵涉多种法律关系,更显复杂,对银行柜面业务具有很强的现实指导意义。 本案中,陈某宣称企业全部印章以及营业执照、开户许可证、税务登记证等全部证照均遗失,提供了镇政府出具的“陈某为该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陈某办理各类印章遗失作废声明”的证明以及在当地日报上刊登的遗失作废声明,银行能否依据这两个证明材料为陈某办理印鉴挂失业务? 关于印鉴挂失程序,金融机构一般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执行。但该《管理办法》仅在第63条规定:“单位遗失预留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应向开户银行出具书面申请、开户登记证、营业执照等相关证明文件。”若单位开户登记证、营业执照等均声明遗失,银行应该如何受理印鉴挂失申请则没有明文规定。笔者认为,只要客户能提供简单的证明文件,证明申请人是被申请挂失账户的法定代表人或所有人哪怕共同所有人之一,从控制风险的角度来看,银行都应该为其办理挂失业务。原因有三: 第一,放宽受理挂失条件并没有突破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合规风险较小。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没有严格限制申请挂失时必须提供的资料。上述《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63条的潜在含义是要有相关证明文件证明申请人的资格,包括但不限于开户登记证、营业执照等。如果所有证照均遗失,则只能依据其他证明文件来认定。而且《管理办法》也未对申请人的身份作出特别规定,根据民法基本原则,法无明文禁止即可行。 第二,从设置挂失程序的目的来看,放宽受理挂失条件能降低客户损失风险。众所周知,挂失手续是对权利人可能丧失权利的一种临时保护机制,其发生条件一般具有突发性、紧急性、短暂性的特点,甚至在有的场合还存在口头挂失、电话挂失等。正是这一特点决定了银行面对挂失申请时,应本着及时、迅速、便捷的原则,尽量放宽申请受理条件,尽快办理挂失手续,尽最大限度降低存款人账户资金流失的风险。这也正是民商事活动中设置挂失程序的目的和初衷。当然,放宽挂失受理条件并不等于放弃挂失受理条件,作为银行应尽到必要的审查义务,在相关规定的框架内尽量为客户做好服务。 第三,从挂失的法律效力来看,放宽受理挂失条件并不会给银行带来大的法律风险。挂失并不是消除某种权利,而只是使权利处于待定状态。挂失后存在多种可能性:有可能申请人事后找到相关凭证或印章,申请解除挂失;有可能第三人对挂失持异议,提出相关证明申请解除挂失;也有可能申请人在确认遗失后申请补办或重办。也就是说挂失是一种临时状态,不是最终状态,一般预留了相关救济途径,需要权利人确认或申报权利。因此,挂失程序的关键风险点不在受理环节,而是在解除环节。 综上所述,本案中企业若声明遗失所有证照、印章,银行可以凭借法定代表人证明、遗失登报声明等证明文件为申请人办理印鉴挂失业务。 案例启示 本案给我们银行的启示是丰富的,笔者认为最大的启示在于:银行在处理或分析实际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时,一定要从控制风险的角度来考虑。银行是经营风险的单位,不可能将所有业务的风险都降为零。面对风险,我们要善于选择和控制,所谓“两害相衡取其轻”就是这个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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