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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委托签约带来的法律风险
周金龙           2010年02月26日
  近期,笔者接到某行个贷人员的咨询电话,反映在工作中遇到某客户想办理贷款,但保证人因在外地短期内无法回来,保证人提出希望委托该客户在保证合同中代为签字的情形,不知该如何办理。从法律角度分析上述情形将不可避免的出现保证合同和贷款合同签字人同为一人的情况,处理不好确实存在一定风险。
  首先我们应该解决的问题是,合同主体可否授权他人代签?对此,《合同法》第9条明确规定,“当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可见,合同主体可以委托代理人签约,不直接参与合同签订。即使出现咨询电话中所说的“保证合同和贷款合同签字人同为一人”的情况,但此“同一人”在法律意义上是不同的,前者为签约主体,不属合同主体;后者签约主体与合同主体重合。因此,对于不能亲自签约的银行客户来说,通过代理人签订合同不仅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
  当然,允许代签合同行为,在给银行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将带来潜在风险,因为授权过程银行无法控制。对此,笔者认为银行应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第一,应确保授权书的真实性。笔者建议应要求授权书必须经委托人所在地公证机构公证,保证存在真实有效的授权意思表示。第二,应注意授权书的内容。授权除了要求内容具体明确外,还应做到以下两点:一是应限制不可撤销,因为授权属于一种单方行为,授权人可以随时撤销,如委托人在办理了公证委托后,又加以撤销,则可能导致争议;二是不应限制授权期限,因为代理人可能因为种种原因无法在限定期限内完成代理行为,限制期限恐阻碍合同的签订。第三,应限制授权书的使用范围。即使授权行为有公证,但毕竟不在银行人员控制范围之内,还是会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因此,笔者建议可将公证代理签约适用于一般的个贷业务;而对于金额过大的商业贷款,银行应限制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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