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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M纠纷频发 银行当更有作为
董少广           2010年03月05日
  现在,自动取款机(ATM)已经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一个重要的支付工具,同时围绕ATM产生的纠纷却不断增多。尽管相关监管部门,以及银行一再加强防范措施,但类似纠纷仍然有增无减。笔者以为,不论是从银行理应承担的社会责任,还是一旦产生纠纷银行面临的相关成本角度来看,银行都应在防范ATM纠纷方面更有作为。
  从当前的司法实践来看,法院一般都认为银行作为经营存、贷款业务的专业机构,在其营业场所负有保障储户存、取款安全的附随义务,银行既然要设无人值守的自助取款机,那就必须要确保储户的资金安全,如设置风险防范提示,及时发现或排除影响持卡人安全的故障,保证应急电话畅通等等都是银行应负的义务。而且,从最新的法院判例来看,如果银行没有证据证明持卡人对罪犯伪造银行卡提供了帮助或存在其他明显过错,银行就得承担储户的全部损失。
  可见,尽管双方都有保障交易安全的义务,然而,对银行来说,当储户的存款被冒领时,“已尽到提醒责任”的“免责牌”,已不再是“护身金牌”。银行作为专业的金融机构,在经济、技术方面拥有远胜于一般客户的抗风险能力,而且银行卡服务是收取费用的,根据收益与风险相一致的原理,也应当对因其系统未能识别通过盗取储户密码和信息给持卡人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责任,保证账户内的资金安全也是储蓄合同的法定义务。
  那么,银行该如何尽力防范相关纠纷的产生呢?
  一般而言,银行除了在显著位置张贴安全提示,还应加强对ATM的日常检查和监管,尤其要加大傍晚、夜间等案件高发时段针对ATM的巡查和监控,并注意及时排除设备故障,消除隐患。同时,不断提高ATM自身的安全设计,探究“克隆卡”等犯罪手段出现的原因。此外,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要切实规范银行卡发卡行为,认真落实银行卡账户实名制,控制信用卡发卡风险。
  在此,笔者还要特别提出有关为客户办理挂失的问题。因储蓄合同属无名合同,因此,根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银行还应认真履行国务院《储蓄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执行〈储蓄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等专门调整储蓄关系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人民银行《关于执行〈储蓄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明确规定:储户的存单、存折挂失,必须持本人身份证办理,书面向原储蓄机构正式声明挂失止付,储蓄机构在确认该笔存款未被支取的前提下,方可受理挂失手续。同时挂失七天后,储户需与储蓄机构约定时间,办理补领新存单(折)或支取存款手续……这也应适用于使用银行卡的情形。
  因此,在挂失行为人挂失、补卡、取款这一过程中,如果银行对身份证审查不严、导致持伪造的身份证办理了挂失业务,补卡程序违规(短于7天),便违反了法定义务和合同义务,系违约行为,即使银行有内部章程、操作规范等对此作出的不同规定,由于属银行内部文件,没有普遍约束力,不能对抗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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