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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清货币商人的金融机构创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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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年04月24日 |
现在人们都知道,金融机构分两类,一类是代表国家管理金融业的宏观管理机构,像中央银行、外汇管理部门、金融监管部门等;一类是经营金融业务的金融企业,如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等微观金融企业。 后一类金融机构最早出现的是典当业,明代又出现了钱庄,到了明末清初,货币商人又先后创造出了印局、账局、票号等。可以说,金融机构的创新是明清金融革命的最重要的内容。
当铺 质店 当铺、质店,统称为典当业,也称为当质业,是一种小额抵押消费信用机构。历史上名称比较多,有质库、质肆、解库等。按照资本数量与经营规模,典当业大致可分为典、当、质、押四种:典库的规模最大,资本最多,期限最长,利息最轻;当铺次之;质店又次之;押店最小,资本最少,期限最短,利息最重。但是,它们都是以抵押方式提供信用,即出物质钱。 当铺自南北朝出现以后,其间虽然有经营保管钱物的柜房、官办的公廨、金银交引交易铺等具有信用性质的金融机构产生,但是都发展不快。明清时代,随着商人资本的迅速发展,典当业有了较快的发展。 当商与商品经营商人联系比较密切,多数当商和商品经营商人是一个东家。当铺除了用月息一分到三分收息之外,还往往与粮商等其他商人结合起来进行投机。在秋收粮价下跌时,粮商以低价收购粮食,典给当铺,取得质钱后再去买粮,随收随当,来年高价出售,当商粮商坐收厚利。当铺的经营思想与理念,从几副当铺的对联大体上可以看得明白:“熙熙攘攘,有无相济”;“笑待当剑客,欣迎典衣人”。北京城也有一副对联道:“南通州,北通州,南北通州通南北;东当铺,西当铺,东西当铺当东西。”
钱庄 银号 钱庄,也称钱铺、钱店、钱局、钱号等,主要从事钱币兑换。这类金融机构的最初形式是街市上的钱摊。因为明清时期社会通行的货币有铜钱、银块和银票、钱钞,零星小额交易多用铜钱,大额交易一般需使银两,铜钱和银块之间、银票与银两之间、制钱与钱钞之间兑换较多,初由殷实商号代为办理,随着商品交易扩大,专门从事银钱兑换业务的钱摊便应用而生。 钱庄的创设是在明代。1529年(明嘉靖八年),私贩铜钱猖獗,朝廷下令禁止贩卖铜钱,导致经营货币兑换业务的钱桌、钱铺等“私相结约,各闭钱市,以致物价翔踊”。1577年(明万历五年),庞尚鹏奏准设立钱铺,这大概是法定钱铺的开始,当时以市镇中殷实户充任,随其资金多寡向官府买进制钱进行兑换,以通商品交易。 另外有一种由从事纹银熔炼与银饰品加工制作的商户演变来的银号,与钱庄业务相近,只是各地称谓不同而已。华北、东北、西北各地习惯上称之为银号,称钱庄者较少;长江中下游及东南各地称钱庄者较多,而称银号者较少。所以,银号与钱庄可列入一类,它们的业务后来发展为存放汇兑等其他银行业务。
印局 账局 印局是一种小额信用借贷机构,放款无需抵押,仅凭借款人信用。借贷一般按日或者按月计息归还,有的朝借夕还,有的十日或三十日归还。每归还一次,盖一次印,故名“印子钱”。由于这种放款不要求提供抵押品,只要答应说什么时侯归还,到期还款就可以了,所以也有人叫它“应子钱”。印局放款对象,主要是城市贫民与小商人。 印局出现于明朝晚期,清初就已经很活跃了。投资印局的人以晋商为多。1853年内阁大学士祁隽藻在一份奏折中说:“窃闻京城内外,现有山西等省民人开设铺面,名曰印局,所有大小铺户及军民人等,俱向其借用钱文。”又说:“京师地方,五方杂处,商贾云集,各铺户籍资余利,买卖可以流通,军民偶有匮乏日用以资接济,是全赖印局的周转,实为不可少之事。”由于太平天国起义,印局“止账”,“旗民无处通融,生机攸关,竭蹶者居多”。由此可见印局的作用。 印局借贷,利息较高,还有扣头,如借银700两,按“四扣三分行息”,即借款契约写700两,实际借款人拿到手的是280两,还得以700两借款月息三分付息,到期按本金700两另加利息归还。故当时有人写诗说:“利过三分怕犯科,巧将契券写多多,可怜剥削无锥地,忍气吞声可奈何?” 账局也称账庄,是专门办理放款的金融机构。投资账局者,山西汾阳府、平阳府、太原府商人最多。大约在清雍正、乾隆年间产生。 根据现有资料,账局的经营方式和业务活动与印局区别不大,后来与钱庄的业务也逐渐趋于一致,所以有不少人认为它们是一回事。民国年间的晋商自己并不把账局与钱庄作严格区别,许多学者也认为它们都是“贷金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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