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司治理精要谈”专版之二 |
银行公司治理相关法律规范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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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年04月29日 |
编者按: 在中国农业银行“整体改制”顺利完成之后,我国国有商业银行已全部完成股份制改造,成立了股份有限公司。如何完善改制后的国有商业银行公司治理已经成为当前我国银行业改革实践的核心内容。为更好地厘清银行内部各个组织机构清晰的职责边界,了解现代商业银行体制机制建设内容,包括独立有效的内部控制体系、科学的考核机制和激励约束机制等,本报今天推出“公司治理精要谈”专版第二期,主要针对我国国有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的要求,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解读。 《公司法》
在我国规范公司类企业的法律、法规中,《公司法》效力最高,被形象地比作公司类企业的组织法。出资人仅承担有限责任的产权制度。《公司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这条规定是整个公司类法律规范的基础,是公司企业区别于其他企业的本质特征。股东须以其全部投资,也仅以该投资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只要股东如实履行了出资义务,其对公司债务将不再承担责任,而公司则以其全部资产对外承担责任。股东的有限责任制度有效地降低了投资风险,极大地鼓励了投资,促进了市场经济的发展。 分、子公司的法律地位。《公司法》第十四条规定“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本条明确规定了分、子公司截然不同的法律地位:分公司是相对于总公司而言的,它是总公司的组成部分,不论是在经济上还是在法律上,都不具有独立性,其行为后果由总公司承担;子公司是相对于母公司而言的,它是独立法人,独立于向它投资的母公司,独自承担公司行为所带来的一切后果,母公司实际上是子公司的股东,拥有子公司的产权而没有直接经营权。 公司章程的法律地位。《公司法》第十一条规定“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该法在其他条款中也多次提及“应遵守公司章程”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有公司章程,这是公司设立的法定必备文件之一。公司章程是关于公司组织和行为的自治规则,具有契约的性质,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普遍约束力。公司章程规定公司注册资本、名称、住所等基本情况,明确各机构职责划分、运作规则、制衡机制等基础构架。公司章程如同公司的宪法,在公司治理文件中具有最高效力。 “三会一层”的基本组织框架。《公司法》第九十九条规定“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第一百零九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设董事会”,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设监事会”,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设经理”,加上散见于其他数目众多法条中的相关规定,勾勒出公司“三会一层”的基本组织架构,即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其中: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是股东行使其作为出资人权力的有效机制,但因为现代产权制度中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股东会只保留了重大事项的决定权,如章程的制订和修改,董事、监事的选任,增减资、合并、分立、解散等事项。 董事会是公司业务经营的决策机构,负责公司的经营管理,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由于股东与董事之间是委托关系,股东大会有权随时解除董事的职务。董事会的职权主要有: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执行股东会的决议;制订有关股东会决议的重大事项的方案;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基本管理制度;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等事项。 高级管理人员,根据《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高级管理人员由董事会选聘,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协助董事会管理公司具体经营事务,向董事会负责。其主要职权有:日常经营管理活动的组织实施,决定或者参与决定公司内部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和规章制度的制定。 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对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的经营活动实施监督,以维护公司和股东权益。监事会由两部分人员组成:一部分是股东代表,即由股东会选任;另一部分是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关联交易的严格控制。《公司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公司的关联交易一般是指具有投资关系或合同关系的主体之间所进行的交易,又称为关联方交易。所谓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关联交易是一个普遍存在的经济现象,它的产生和发展有其客观的需求,也有正面的促进作用,但关联交易对债权人、中小股东权益的损害也是十分普遍的、明显的,因此,世界各国都对此予以规范和限制,通过不断调整关联关系,保护从属公司及少数股东的利益。 以登记为准的公示制度。《公司法》第六条规定“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此外,存续期间的公司,发生法定的情形时,亦应及时进行变更登记。根据该法的规定,未进行登记的,有些事项不得对抗第三人,比如公司未进行设立登记,股东对公司不能当然地承担以出资为限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经选举更换而未进行变更登记,公司原法定代表人的代表行为仍然有效。公司登记的主要作用是向全社会公示所登记公司的基本情况,为交易相对人决策提供真实信息,保护交易的安全和稳定。公司需进行登记的事项主要有: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实收资本、企业类型、经营范围、经营期限等。 公司经营范围法定原则。《公司法》第十二条规定“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是公司章程中的法定记载事项,同时还须进行登记。公司应严格按照登记记载的经营范围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一方面保障股东对公司经营的控制和约束,维护其合法利益,一方面起到公示作用,便于交易对方充分了解公司的营业范围。 股东名册的基本作用。《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公司发行记名股票的,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指股份有限公司置备的记载股东姓名及持股种类、数量等情况的簿册。公司根据股东名册的记载向股东派息、分红、通知各项事宜,为股东办理股份质押登记,确认记名股票股东的身份,在股票记载事项与股东名册记载事项不一致时,以股东名册的记载为准。 股东的直接起诉权。《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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