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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农业保险推动农业适度规模经营
发布时间: 2016-06-21 访问: 字体:

■朱俊生

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是,以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为抓手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即大力培育新型经营主体和新型职业农民,使其成为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主力军。为此,需要提高农业保险服务规模化新型农村经营主体的能力,以农业保险推动农业适度规模经营。

现有保险难满足

国际经验表明,规模化是现代农业保险发展的必要条件。农业保险经营相对成功地国家或地区,其现代农业发展的程度往往比较高,经营规模比较大。发展现代农业是新时期加快推进我国农业发展的重要战略部署。现代农业发展的重要内容是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2014、2015、2016年中央一号文件都反复强调要“发展多种形式规模经营”、“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新型农业服务主体成为建设现代农业的骨干力量”。在现代农业发展的内生需求驱动以及政策引导的共同作用下,我国农业新型经营主体快速发展,截止到2015年6月底,全国形成的经营面积在50亩以上的专业大户超过341万户,家庭农场超过87万家,依法登记的农民合作社成果140万家,龙头企业超过12万家。

我国自2007年开始实施财政补贴保费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对于保证国家粮食安全和实现农村社会稳定都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传统的农业保险主要着眼于高度分散化的小农经营,不能适应现代农业与新型经营主体的发展。这突出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农业保险产品体系单一、没有差异化,难以满足现代农业发展过程中多层次的风险管理需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已经表现出不同于传统小农户经营的特点,但一直以来针对它们的专属产品却发展有限。二是农业保险产品的保障水平低,难以满足规模化经营主体的保障需求。传统保险产品的保险金额较低,甚至难以覆盖种植业的物化成本,不能适应现代农业高成本、高投入的生产特点。

多方联手共推进

为了更好地服务于新型农村经营主体以及现代农业的发展,我国农业保险首先应细分市场,开发针对性的专属产品。农业保险要适应新型经营主体生产方式变革的特点,进行有效的市场细分,开发满足其需求特点的专属性产品,制定适合其生产方式与需求特点的农业保险产品和条款。

其次,提高保障水平,适应农业进入生产高成本时代的要求。我国农业发展当前已到了一个转折点:劳动成本等直接生产成本推动了农业生产总成本的增加,农业进入高成本时代。这就要求通过农业保险产品创新,超越传统产品“低保费、低保额”的局限,提高保障程度、扩大保障范围、有效适应新型经营主体对风险分散水平和保障能力提出的更高要求,满足其规避大规模和高投入生产方式下面临较高风险的需要。

为了实现以农业保险推动农业适度规模经营,需要相应的政策调整:

应将服务现代农业发展的各种创新性产品纳入中央财政补贴范围。传统的“低保费、低保额”的农业保险产品不能满足现代农业发展的需求。要基于目前的中央财政补贴品种目录,将服务现代农业发展、提高保障水平的高保额产品、产量保险、价格保险、收入保险等各种创新性产品全部纳入中央财政补贴范畴。如前所述,当前农业保险发展已经进入促进现代农业发展的新阶段,要“从有至优”,即要着眼于提高保障程度,满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规模化经营对于农业保险的更高的风险保障要求,建立多层次的农业保险产品体系。因此,中央财政要改变选择补贴产品的原则,将面向新型农村经营主体的高保障创新产品纳入中央财政补贴范畴,以提高农业保险保障水平,促进现代农业的发展。

保费补贴向规模化经营的新型农村经营主体倾斜。目前财政对农业保险的保费补贴实行统一补贴政策,补贴比例与投保人的种植规模以及保险产品的保障水平无关。这种补贴政策在某种程度上是与国家对农业发展的政策导向相悖的。目前的保费补贴政策并没有体现促进现代农业和新型农村经营主体的政策导向。规模化经营的新型经营主体土地利用率、产出率、商品化率高,对国家粮食稳定的贡献大,国家对政策性农业保险的保费补贴理应向其倾斜。因此,有必要改变统一的保费补贴政策,将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政策的完善与优化与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促进农业规模化经营有机结合起来,即将补贴比例与投保人的种植规模与保险产品的保障水平结合起来,重点补贴农业规模化生产的新型农村经营主体及保障水平高的保险产品,以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

作者:首都经济贸易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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