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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握机遇提升金融服务农田水利建设水平
发布时间: 2016-06-21 访问: 字体:

■周俊

2016年6月2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农田水利条例》,《条例》在吸引社会力量参与农田水利工程建设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一是理顺农田水利投融资机制。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将实行政府投入和社会力量投入相结合的方式,引导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农田水利工程的建设经营。二是提出农田用水价格改革方向。农田用水通过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相结合,合理确定水价,实行有偿使用、计量收费。三是要求金融机构加大支持力度。引导金融机构推出符合农田水利工程项目特点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加大对农田水利工程建设信贷支持力度。

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农田水利建设承贷主体缺乏,金融机构无法满足其信贷资金需求,加上这类贷款规模大、风险高、周期长、效益低,金融机构往往不愿意也不敢发放此类贷款。再加上客观上的因素,如我国农田水利建设本身较为滞后、农田水利设施重建轻管现象突出、农田水利法律不完善等,导致我国农田水利建设发展缓慢。近年来,金融机构逐渐认识到其中的问题,给予特殊的信贷政策倾斜,如农业银行近年来先后支持南水北调、陕西引汉济渭、山西大水网建设、吉林中部城市引松供水工程、延安黄河引水工程项目等一批重大引调水工程。在多家金融机构的共同努力下,已取得了不错的成效。

笔者认为,《条例》的出台,更明确地为农田水利建设指明了方向和重点,为金融机构在该领域有更大的作为提供了难得的机遇和广阔的空间。 “十三五”期间,金融机构应采取多种有效措施,进一步加大对水利建设的信贷投放。

深化银政合作。在服务农田水利项目过程中,加强深化银政合作,与水利建设主管部门建立长效合作机制,积极与地方政府和水利主管部门联系沟通,深入了解农田水利项目建设进展和金融需求情况。

做好农田水利建设相应的配套产品和政策制度。涉农金融机构应在总结多年服务农田水利建设基础之上,把握农田水利建设规律,积极在准入、用途、期限、担保和授权等方面进行探索,建立适应农田水利建设融资需求的产品制度体系和业务流程。

加大资源保障力度。满足农田水利建设资金需求,涉农金融机构应强化政策支撑和资源保障,足额配置信贷规模、优化经济资本配置、扩大分支行专项授权等方式,保障水利建设资金需求。在项目审查审批上,应建立农田水利项目审批绿色通道,实行优先办结,提高审批效率。

作者:农总行农村产业与城镇化金融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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