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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中央一号文件”系列解读(三)保障“三农”投入?支持乡村建设
发布时间: 2020-03-30 访问: 字体:

■黄鸿星

2020年“中央一号文件”再次聚焦“三农”,要求优先保障对“三农”资金投入。为此,针对“三农”信贷的货币、财税、监管政策将进一步强化正向激励,将更多引导低成本资金投放,合理提高风险容忍度和优化精准奖补措施,同时,针对金融机构“三农”资金投放的鼓励政策和专项措施也将进一步出台。

扩大“三农”资金投入,金融机构肩负重担。为此,金融机构应充分理解和有效用好各项政策,要用实、用足政策工具,创新产品和服务模式,有效践行普惠金融,重点发力如下方面:

一是用好定向降准普惠资金。未来监管层将会出台更多针对“三农”的定向降准工具,可运用的长、短期低成本资金均会增多。为此,金融机构要对“三农”资金投放的长、短期结构做出科学配置,扩大长期扶持资金占比,同时,要着重加大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资金帮扶。“中央一号文件”提出,符合条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可享受小微企业相关贷款税收减免政策。按此要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信贷主体资格层面向小微企业进一步“看齐”,金融机构应针对这类“新主体”尽快建立起完善的信贷政策和操作流程,向该类主体“多分蛋糕”。

二是扩大专项融资工具发行。为有效扩大“三农”资金扶持力度,“中央一号文件”要求扩大对县域金融机构支农支小再贷款额度,同时,鼓励商业银行发行“三农”专项债等产品。支农支小再贷款无论在额度还是利率层面,均具有普惠优势,同时“三农”专项债也一般具有长期限优势。为此,金融机构应进一步将再贷款、“三农”债等作为“三农”业务的重要资金来源,积极操作扩大资金来源,有效配置用好期限优势。

三是挖掘信贷抵押担保空间。抵押担保不足是“三农”融资难题的关键障碍,为此,“中央一号文件”重点要求发挥全国农业信贷担保体系作用,做大面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担保业务。全国农业信贷担保体系由财政发起,是具有“财政+金融”“政府+市场”属性特征的政策性金融工具,金融机构要进一步研究和用好这一工具,增强“三农”业务担保范围。此外,金融机构还要积极挖掘政策带来的担保空间,创新丰富担保体系,扩大新型抵押产品资金投放,如新《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土地经营权依法合规抵押融资”,以及在“温室大棚、养殖圈舍、大型农机依法合规抵押融资”等层面的创新空间。

四是增加“纯信用+线上”信贷产品。“三农”金融服务具有普惠性质,抵押担保问题始终难以彻底解决,因而针对“三农”的信用资金支持尤为重要和不可或缺。金融机构应适当提高风险容忍度,建立风险共担的综合服务体系,既是政策层面鼓励,又是业务拓展方向。金融机构要在有效风控基础上,创设和推出更多免抵押、免担保、低利率、可持续的信贷产品。同时,要提高线上业务办理水平,在降低操作成本的同时,提升金融服务水平。

此外,银行、保险、期货机构等各类主体要开展并协同做好农业相关的金融衍生品业务,丰富风险处置策略,优化“保险+期货”试点模式,提升风险控制水平,为优先保障“三农”投入发挥重要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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