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金融
当前位置: 首页 > 国际金融

美国《经济间谍法》
发布时间: 2009-07-24 访问: 字体:
  近期,“力拓间谍门”引出的经济间谍行为侵害国家经济安全和利益的话题沸沸扬扬,社会各界的讨论持续不绝。其中,不少业内人士也从法律方面提出了自己的建议,他们认为,中国应该借鉴西方国家在打击经济间谍、维护国家经济安全方面的做法,制定和出台相关法律。在这些建议中,美国的《经济间谍法》是被引用最多的典型。

  背景

  经济间谍又称工业间谍、商业间谍,是指受国家专门机构的指派,或受企业以及金钱的驱使,使用各种非法或不正当的手段搜集有关经济、科技情报,并以此争夺商业机密和技术,击败竞争对手,从而获取一定商业优势的组织或个人。
  据美国学者统计,目前,在美国的世界500强企业中有90%设立了竞争情报部,他们以此监视竞争对手的动向和竞争环境的变化,并及时向本企业提供预警。另一方面,由于美国在经济发展中的特殊地位和科技优势,许多国家和企业往往要从美国获取所需的技术或其他商业和科技信息。其中多数人遵循合法途径,但仍有部分是以非法方式获取商业秘密的。因而,美国违反商业道德非法获取技术信息的案件急增。
  经济领域的情报信息争夺的激烈程度和频度远高于现实战争的谍报战,且其涉及的巨大经济利益使其源动力更为充足和主动。有鉴于此,美国制定了《经济间谍法》(Economic Espionage Act, 简称EEA)以期对此进行限制。1996年10月11日,该法由时任美国总统的克林顿正式签署。

  内容
  
  EEA保护的客体是广义的商业秘密。对于商业秘密,EEA规定,各种财务、商业、科学、技术、经济或工程信息,还有各种规划、计划、汇编、程序元件、公司设计、原型元件、方法、技术、工艺、操作步骤、程序或规范,不论它是有形或无形的,也不论其收集存贮和编辑的方法是文字形式、图表形式、照片形式、电子形式或是实物形式,只要该信息的所有人已针对情况采取了合理的措施保护此信息的秘密性,或者该信息具有现实或潜在的独立经济价值,而又尚未被一般公众所知悉或公众尚不能利用合法方式进行确认、取得的,这样的信息即构成EEA界定的商业秘密。
  EEA对犯罪主体的适用范围主要是两方面:一是侵害行为人系美国公民或具有绿卡者以及由他们所拥有或控制的组织,或根据美国法律组织的公司;二是犯罪行为系在美国境内所为。
  EEA制裁的违法行为主要是两种类型:一是外国政府、机构、企业刺探美国产业商业秘密的经济间谍罪;二是一般企业因竞争因素所出现的窃取商业秘密罪。
  EEA对违法犯罪行为也作了界定,分为五类:一是窃取或未经适当授权取得或隐匿,或以欺诈等方式窃取此信息;二是未经授权而拷贝、复制、绘制、拍摄、下载、改变、毁损、影印、传送、交付、寄送、通讯发送或传达此信息。三是明知该信息被窃取、盗用或未经授权所取得或占有的,再收受、购买、持有此信息;四是图谋实施前三类所规定的任何行为;五是与一人或数人共谋实施前三类所规定的任何行为,而其中一人或数人为达成其共犯的目标已着手实施。
  EEA在第90章的第1831条和第1832条分别规定了“经济间谍罪”和“窃取商业秘密罪”两个罪名,并规定了两罪的例外,以及在追究这两种犯罪时联邦政府可以采取的一些程序上的手段和该法案的域外效力。
  由上所见,EEA涉及范围甚广。根据该法律,任何人意图或明知为外国政府、外国机构或其代理人受益,而触及上述五种违法行为时,即界定为经济间谍罪,可以处以15年以下有期徒刑,处50万美元以下的罚款,若系法人团体违法,则可处1000万美元以下罚金。

  特点
  
  商业秘密的界限并未完全厘清。EEA禁止盗取犯罪者认为是商业秘密的信息,但它对商业秘密范围的界定是非常广泛的,包括任何有形和无形的资料,至于要如何判断这个资料是否为商业秘密只有两个条件,即第一是信息的拥有者有合理保护此资料的措施;第二则是此信息是否有价值,它的价值是否源于其并非一般性的、公开为外界所知悉的。从这个定义来看,商业秘密的范围包括了想法和意念。因此在实际操作中就可能很难找到不是商业秘密的例子。
  意图也可构成犯罪。经济间谍罪和窃取商业秘密罪的区别在于所盗秘密的受益人不同。前者受益人为外国政府、外国机构或是外国政府的代理人,后者受益人则是商业秘密所有人以外的其他任何人或组织。此外,两罪的构成不存在差异。在EEA中均规定:意图实施此法律中相关条款限制的任何行为,即构成犯罪,也就是说,若某个人试图窃取商业秘密即使未成功,也会遇到美国经济间谍法的起诉。
  法律效力可及域外。EEA还有适用于在美国境外发生的商业犯罪行为的条款。该条款效力主要覆盖:侵害行为人系自然人,且该自然人是美国公民或拥有永久居留权之人士(即持有绿卡者);或侵害行为人是团体,且该团体是根据美国联邦法律、州法所属的各级政府所组织的团体;或履行犯罪中的某一行为在美国境内所为的情况。这意味着EEA可以让美国联邦政府管制某些人在境外的商业活动。换言之,就算一个人一辈子都未曾进入过美国国境,他也有可能因EEA在刑事上被起诉,而且是秘密地起诉。例如,美国境内的某一个人以电话或电子邮件的方式将商业秘密传送出美国境外,那在美国境外收到商业秘密的人就有可能遭到美国政府的起诉;而且该境外人士即使不是美国公民,若到美国境内旅游,也会被美国联邦政府逮捕。这种域外效力的规定,使得美国联邦政府能够介入一般的企业商业秘密纠纷,以此来更全面地保护美国本国的经济利益。
  联邦政府可以使用诱饵进行侦察。EEA还规定了美国政府可以用“合作线民”的方式进行侦察。即指警察、司法人员或他们的代理人为了获得对某人提起刑事诉讼的证据而诱使他实施某种犯罪的行为;被告人则可以以他的犯罪行为是在警察、司法人员或他们的代理人诱使下产生的为理由提出免罪辩护,即所谓的“警察圈套合法辩护”。用这种激励机制、免罪机制来刺激美国的商业界和企业对政府行动进行积极配合。由于美国企业在联邦调查局进行诱捕行动时,他们无需提供真正的商业秘密,这样诱捕不会损害商业界的利益,反而会通过政府来打击自己的竞争对手。因此,美国政府可以轻易地要求商业界协助实施EEA执法,这也是美国政府向商业界鼓吹EEA的重要原因之一。另一方面,这也给美国公司利用联邦政府的力量来介入私人公司商业秘密纠纷的处理或竞争提供了机会。


Produced By CMS 网站群内容管理系统 publishdate:2022/12/29 14:10: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