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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尔兰社会合作模式的启示
发布时间: 2010-01-27 访问: 字体:
  作为一个远离欧洲大陆的弹丸小国,爱尔兰在相当长一段时期内都被认为是欧盟中最落后的国家之一。然而就是这个面积仅7万平方公里,人口不过400万的传统农业国,却在20世纪90年代以后开始了经济的腾飞,其发展业绩至今令世界惊叹。那么,作为一个充分运用后发优势实现自身跨越式发展的典型案例,爱尔兰的成功之路肯定有其独到之处。笔者拟通过对爱尔兰社会合作伙伴关系计划的初步探讨,为我国服务“三农”提供初步借鉴。
  
  背景
  
  爱尔兰的“社会合作伙伴关系”计划(又称“社会合作模式”、“合作主义”制度),诞生于该国经济低迷的上世纪80年代中叶,最初目的是为了通过这种民主协商的方式,协调不同阶层和各社会集团间的利益关系,以求找到渡过经济危机的办法。
  在爱尔兰历史中,最早支持运用合作主义方式来治理中央和地方事务的社会团体是天主教会,由于理论空洞以及政治承诺缺乏民意基础等原因,天主教提出的“合作主义”构想并未被政府和公众广泛接受。20世纪80年代,爱尔兰国内爆发严重经济危机,整个国家的通胀高达两位数,失业率达20%,财政严重赤字,资金、企业和技术工人纷纷外流,到80年代中期,国家几乎到了破产的边缘。在国民经济长期低迷的形势下,教会首倡、工会发起、政府主导而生的社会合作伙伴关系得以推行。
  所谓“社会伙伴”(social partners),囊括了来自政府、工会、企业、农场主以及各社会阶层或团体的民选代表,而“社会合作伙伴关系”则是“社会伙伴”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对经济和社会政策总体方向上所达成的具有纲领性的共识,其内容涵盖了工资、收入税、养老金等诸多人们关心的问题。
  
  特点
  
  爱尔兰模式与欧洲传统制度比较,除了延续社会合作传统、坚持合作主义核心理念、具备成熟的民主政治基础等相同点外,还有自身的特点:一是合作伙伴的构成上有区别。传统的合作主义协定通常是雇主、工会与政府间的三方谈判,但在爱尔兰模式中却呈现出独特的“四位一体”协商方式。在这四大部类中,也不再是雇主、工会和政府各占一席,而改由爱尔兰最主要的两个雇主与工会组织——ICTU(爱尔兰总工会)和IBEC(爱尔兰工商业与雇主联盟)构成“薪酬协商”的一方;小型企业联合会和爱尔兰商会等企业家协会组成的“工商业方”并不牵涉进薪酬谈判;农业方主要由代表农场主利益的爱尔兰农协出面承担;大众方则由各类志愿者和来自基层的社区代表组成。自社会合作伙伴关系确立之初,爱尔兰就已经有意识的调整并扩大了合作伙伴的构成对象,实践证明这一制度安排的确是极富远见的明智之举。二是在目标任务的设定上有差异。在爱尔兰社会合作伙伴计划中,除了“薪资、税收和福利”协定外,还包括财政拨款、社会融合、农业发展等各类公共政策,导致爱尔兰社会合作模式与北欧福利国家的政治协商制度产生区别。爱尔兰社会合作模式中,通过民主发展推动了政府职能的转换,这与老牌欧洲合作主义国家中,中央政府仍扮演“幕后指挥和控制者”角色的情境形成了鲜明对比。
  从本质上来讲,“社会合作”是一种现代政治理念与治理形式,其核心是通过构建社会合作伙伴关系,来推进民主决策与社会公正。20年的发展历程证明,社会合作伙伴关系计划振兴了爱尔兰国民经济,实现了“爱尔兰公共财政转型”的目标,促进了社会和谐,对爱尔兰经济复苏与进一步腾飞起到了巨大作用。
  
  启示
  
  有效弥补乡村政府管理不足,打造健康农村经济。可以借鉴爱尔兰社会合作的方式,对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实施由各利益攸关方参与的全程监控式管理。即在乡政府的组织和参与下,通过社会合作伙伴之间的充分协商与密切协作,在综合考虑各方意见的基础上达成共识,进而制订出相关的执行计划,并对计划周期内的经济总体运行情况进行预先设计、中期监控和后期评价,建立社会广泛参与、兼顾公平与效率的农村经济。
  从农业合作化入手破解“三农”难题。爱尔兰现代农业之所以发达,一个重要的原因是社会合作模式下农业协会所拥有的巨大话语权。而我国的现实国情,也决定了我们迫切需要解决农村合作经济发展慢的问题,通过社会合作架构中各利益攸关方的平等协商加快农业合作化发展,走出一条有中国特色的新型农村合作化道路。
  解决农民工劳资纠纷,构建和谐社会。如今爱尔兰的社会合作事业已从经济领域延伸拓展至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大大增强了爱尔兰的社会凝聚力与整体竞争力,为该国经济发展创造了稳定和谐的社会环境。目前我国虽然已经出台相关办法缓解农民工劳资纠纷,但是形势依然不容乐观,农民工在解决劳资纠纷方面始终处于被动和不利地位。爱尔兰的经验或许对我们解决农民工劳资纠纷问题产生启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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