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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条例修改金融业对外开放再提速
发布时间: 2019-10-18 访问: 字体:

我国金融业对外开放再提速。10月15日,国务院公布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的决定,进一步放宽了外资银行、外资保险公司准入门槛,取消多项业务限制。 

银保监会首席律师刘福寿15日在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介绍,下一步,银保监会将尽快出台相关配套制度,形成更加完善的对外开放制度体系。

为金融开放提供法治保障

年初以来,我国金融业对外开放步伐明显加快。5月,银保监会从取消外资股比限制、放宽市场准入条件等方面,提出12条银行业、保险业开放新政。7月,金融委再次推出包括放宽外资保险公司准入条件在内的11条新开放措施。对于此次修改两部条例,司法部、银保监会负责人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表示,将为银行业、保险业对外开放顺利实施提供法治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的主要修改内容为:取消申请设立外资保险公司的外国保险公司应当经营保险业务30年以上,且在中国境内已经设立代表机构2年以上的条件;允许外国保险集团公司在中国境内投资设立外资保险公司,允许境外金融机构入股外资保险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的主要修改内容为:一是取消拟设外商独资银行的唯一或者控股股东、拟设中外合资银行的外方唯一或者主要股东、拟设分行的外国银行在提出设立申请前1年年末总资产的条件,取消拟设中外合资银行的中方唯一或者主要股东应当为金融机构的条件。二是规定外国银行可以在中国境内同时设立外商独资银行和外国银行分行,或者同时设立中外合资银行和外国银行分行。三是放宽对外资银行业务的限制,允许其从事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以及代理收付款项业务,将外国银行分行可以吸收中国境内公民定期存款的数额下限由每笔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改为每笔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并取消对外资银行开办人民币业务的审批。四是改进对外国银行分行的监管措施,放宽外国银行分行持有一定比例生息资产的要求,对资本充足率持续符合有关规定的外国银行在中国境内的分行,放宽其人民币资金份额与其人民币风险资产的比例限制。

据刘福寿介绍,本次修改以防范金融风险为前提。在扩大开放的同时,注重加强风险管控措施,着力防范金融风险,维护国家金融安全。“比如,在放宽对外国银行在中国境内同时设立法人银行和外国银行分行的限制的同时,通过规范高管兼职、交易条件等方式,强化子行和分行经营的规范性和独立性。”刘福寿说。

外资机构数量规模稳步增长

梳理政策可以发现,随着对外开放不断深化,中外资银行和保险公司许可条件及业务范围等已基本趋于一致。截至2019年二季度末,外资银行在华共设立了41家外资法人机构、116家外国银行分行和151家代表处。境外保险公司共设立59家外资保险法人机构和131家代表处。

目前,我国银行业、保险业已经形成了国有、民营和外资等多元股权结构。其中,民营资本在股份制银行、城商行、农商行和保险公司总股本中,占比已经分别达到了43%、56%、83%和49%。外资银行和外资保险公司在华资产占比为1.64%和6.36%。

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副主任曾刚认为,预计外资银行进入的节奏仍将保持平稳。外资银行的经营理念相对成熟,更注重投资回报率和银行发展的可持续性。在一系列对外开放政策推出后,预计外资银行会进一步加强对中国市场的研究评估,在进入节奏上,继续保持平稳渐进态势。

刘福寿表示,外资银行和保险公司的参与为我国金融业注入了新鲜血液,有效发挥“鲶鱼效应”,促进银行业、保险业竞争力提升。总体来看,银行业、保险业对外开放与利用外资的成效显著,在提高行业整体竞争水平的同时,开放带来的风险总体可控。

将吸引更多机构来华经营

两部《条例》的修改,丰富了外资银行的商业存在形式,为外资银行和外资保险公司的设立和经营提供了更加宽松、自主的制度环境,这将吸引更多机构来华经营。刘福寿表示,希望现有外资机构能够充分利用两部《条例》修改带来的发展空间和机会,不断提高外资银行和外资保险公司的经营活力与管理能力。

交通银行金融研究中心高级研究员武雯认为,总体来看,去年实施的15条对外开放措施为外资银行引进来创造了有利的发展空间,并且已经吸引了部分外资银行进入国内市场,预计具体措施落地后,中国银行保险业市场将更具吸引力,良好的营商环境也能激发自身活力,中国银行保险业将持续推进改革发展和经营转型,提升经营效率,增强国际竞争力。

(本版编辑综合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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