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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融资租赁管理促进业务有序发展
发布时间: 2020-07-24 访问: 字体:

■黄紫翎

银保监会近期发布《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称《办法》),加强和完善对融资租赁公司的事中、事后监管,引导行业规范有序发展。此次《办法》的出台,既是国家对融资租赁行业监管整顿的发力举措,也在规则上对银行相关业务的开展提供了规范性指引。笔者认为,银行应从下三个方面着力,加强融资租赁业务管理。

加强管理融资租赁公司租赁物。《办法》对租赁物范围进行了更为严格的限定,明确适用于融资租赁交易的租赁物须为固定资产,排除了现有存在的以无形资产、金融资产或者不能产生收益的公益性设施作为租赁物的情况,范围较现行管理办法进一步收缩。经营行需及时开展业务自查,对可能存在问题的项目进行调整。同时,《办法》要求融资租赁公司建立健全租赁物价值评估和定价体系。对此,银行调查人员在开展相关业务时应加强对项目的了解,深化对租赁物的专业性认识,合理进行评估,避免在业务操作中仅凭项目公司招投标结果或租赁合同即确认租赁物价格,造成低值高买现象及违规的非公允性关联交易。

及时关注融资租赁公司监管指标。在杠杆倍数上,《办法》将融资租赁公司的风险资产总额从原有暂行的《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中规定的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0倍下调为8倍;在客户集中度和关联度上,进一步提出四项规模限制,其中要求对单一集团的全部融资租赁业务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50%。对此,银行应及时对现有融资租赁公司业务进行统计和梳理,控制对单一承租人及集团的业务比例,防范和分散经营风险。大型集团下的融资租赁公司易出现集中度过高的情况,对此,应尽可能减量增质,在监管指标范围内择优开展合作项目。

加强融资租赁公司信用风险管控。目前,无追索权银赁通保理是银行与融资租赁公司合作最常见的业务模式,仅占用项目公司授信,不计入融资租赁公司资产负债表,多数银行的同类业务也不计入融资租赁公司的征信报告。因而,银行调查人员须深入开展调查,详尽了解融资租赁公司的实际财务情况及业务规模,审慎从严把握信用风险,严防新增业务超出监管约束产生过高杠杆,造成实质经营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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