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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数字经济立法剑指何方
发布时间: 2021-01-15 访问: 字体:

■ 车 宁

随着数字经济的快速发展,超级平台垄断问题日益凸显,侵害消费者权益、危害信息安全和市场秩序的情况时有发生。在此背景下,全球范围的数字经济法律规则浪潮席卷而来,2020年底,在中国推出《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之后,欧盟推出《数字服务法》和《数字市场法》。

在数字经济中,超级平台往往对所在市场具有重大影响,是企业用户接触客户的重要通道,不仅如此,由于对流量、生态、技术等要素的掌握,这些平台还拥有了类似政府管理经济的权限,对相关企业和消费者权益具有“生杀予夺”的影响力。

在欧盟《数字市场法》中,超级平台被归属于“守门人”这一新的规制对象。《数字市场法》旨在防止守门人对企业和消费者施加不公平的条件,确保重要数字服务的开放性,促进数字经济的创新、增长和竞争力,为规模较小的平台、中小企业和初创企业的规模化发展创造有利条件。

从制度内容看,《数字市场法》最为关键的是规定了“守门人”制度,在数字市场中达到一定规模或具有一定影响的科技企业在满足一定条件后将被认定为“守门人”而在竞争中负有特定义务,这些条件主要包括:拥有对欧盟内部市场产生重要影响的市场规模,控制了经营者和终端用户之间的重要通道,具有或可能具有稳固且持久的市场地位等。

作为“守门人”的超级平台需要额外承担的义务主要涉及:不得将核心平台服务的个人数据与“守门人”企业其他个人数据合并使用;不得阻止或限制企业用户向公共部门举报;不得强制用户企业通过“守门人”核心平台服务而提供自身服务的过程中必须使用“守门人”的身份认证服务、向其提供数据或与之互通等。

如果说《数字市场法》是针对“主体”建章立制,《数字服务法》则是针对“行为”专门规范,其目的是建立横向规则,通过对平台如何控制内容、广告和算法过程方面加强问责,以确保问责制、透明度和公众监督的有效性,围绕线上业务开展塑造繁荣的信息空间。

具体而言,《数字服务法》主要包含以下方面内容:打击包括商品和服务在内的网上非法内容;创设关于在线市场商业用户可追溯性的新义务,以帮助识别销售非法商品的卖家;为用户提供有效的保障,包括对平台内容的审核决策提出质疑的可能性等;要求平台采取包括广告来源、数据访问以及推荐算法等在内广泛的透明度措施;要求大型平台采取更充分的风险管理措施,同时保障关键数据对外部研究的可得性,除此之外,还新设立了欧洲数字服务委员会在监管中扮演主要角色。

从立法本身看,《数字服务法》与《数字市场法》虽然规定内容有所区别,但核心目标都在于为商业用户及消费者提供一个安全可靠、公平开放的数字环境,希望通过采取所谓“精确监管方法”,将重点明确放在了打击网络非法内容上,以建立起对技术的坚实信任框架。

从趋势方面看,立法者势必将更加重视数字经济市场结构和超级平台企业的市场地位,增加对超级平台企业反垄断等特殊义务的规定,同时,在法律责任上也将更加重视结构性救济措施和行为性救济措施的协调,严格执法标准,捍卫相关法律的稳定性和可预期性。

从企业应对看,在全球范围内对平台行为规制逐渐规范化、严格化的背景下,国内企业需要在遵守法律相关责任规定、激励平台内部监管、保障市场有序竞争方面取得平衡,提前布局自身合理可行的客户权益保护结构,完善内部权力监督,将企业经营真正落实到合规轨道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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