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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动征信业进入发展新时代
解读《征信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 2021-01-20 访问: 字体:

■李 珂

日前,人民银行公布《征信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这是继2013年我国出台《征信业管理条例》《征信机构管理办法》后,征信行业即将迎来的又一重磅新规。

《办法》共七章46条,对信用信息范围、采集、整理、保存、加工、提供、使用、安全、跨境流动和业务监督管理进行规定,清晰界定了信用信息,强调要加强个人和企业信息主体权益保护,保障信息安全。

对信用信息和征信业务作出明确规定,使征信监管有法可依。《办法》明确,信用信息是指为金融经济活动提供服务、用于判断个人和企业信用状况的各类信息,具体包括个人和企业的身份、地址、债务、财产、支付、消费等信息,以及基于前述信息对个人和企业信用状况形成的分析、评价类信息等。凡是对信用信息进行采集、整理、保存、加工,并向信息使用者提供的活动都是征信业务都纳入征信监管。

数字经济时代,随着区块链、云计算、大数据等技术的快速发展和应用,互联网生态不断丰富,大量涉及信用信息的数据能够更容易采集和加工,征信服务正逐步从银行信用扩展到商业信用,以及与信用相关的替代数据领域。《办法》从适用场景、信息类型两方面明确了信用信息的法定内涵与外延,从宽认定信用信息和征信业务,将个人和企业的非借贷信息作为借贷征信数据的补充,有助于更好刻画企业和个人信用状况,缓解因信息不对称带来的融资困境,更好地适应数字经济发展需要,增加征信的合法有效供给。

遵循“最少、必要”原则,保护信息安全。央行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在此前的征信业务开展过程中,出现了无授权采集、“一次授权、无穷采集、无限使用”、信息处理过程不透明等问题。对此,《办法》与现行法律法规相衔接,吸收《民法典》《网络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涉及个人信息保护的条款内容,强化个人信息保护力度,提出信息采集要遵循“最少、必要”原则,明确告知信息主体并取得同意、用于合法目的等要求,以更好保障信息主体合法权益,实现信用信息安全、合规、合理流动。

适应开放新形势,规范信用信息的跨境流动。除规范国内征信业务外,《办法》对信用信息的跨境流动也做出明确规定。例如,征信机构向境外提供企业信用信息查询服务的,应当确保信用信息用于跨境贸易、融资等合理用途,并采取单笔查询的方式提供,不得将某一区域、某一行业批量企业的信用信息传输至境外同一信息使用者。

《办法》适应数字经济时代的征信业发展趋势,将提高征信业务活动的透明度,保护信息主体合法权益,推动信用信息在信息提供者、征信机构和信息使用者之间依法合规使用,有助于推动征信业规范健康发展。

对商业银行来说,《办法》正式出台后将产生深远影响。合规采集及使用征信信息、确保征信信息安全和加强个人征信信息保护是征信工作的底线,也是商业银行征信工作必须遵循的准则。目前,商业银行获取信用信息主要依靠央行征信系统。继2018年央行向百行征信发放了我国首张个人征信牌照后,2020年12月,央行受理了朴道征信有限公司的个人征信业务申请,这是国内第二张个人征信牌照。此次《办法》规定,为金融经济活动提供个人或企业信用信息的非持牌机构,在向监管部门备案后,可以通过与征信机构合作的方式从事征信业务,将进一步增加征信信息合法获取渠道。

《办法》出台后,商业银行将在获取和使用信用信息,尤其是替代数据方面进一步有规可循,可考虑在时机成熟时与持牌征信机构加强合作,综合评价企业和个人信用状况,更好助力商业银行开展金融创新,推动普惠金融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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