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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推消费金融高质量发展
解读《消费金融公司监管评级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 2021-01-22 访问: 字体:

■王丽娟

近日,银保监会发布《消费金融公司监管评级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明确了监管原则和要求,有助于健全消费金融公司风险监管制度体系,推动消费金融公司持续健康发展。

《办法》共五章二十五条,主要包括总则、评级要素与评级方法、评级程序、评级结果运用、附则等五部分,其中以下内容特别值得关注。

从评级要素看,《办法》涵盖了公司治理与内控、资本管理、风险管理、专业服务质量、信息科技管理等5项内容,权重分别为28%、12%、35%、15%、10%。从中可以看出,公司治理与内控、风险管理两项权重合计高达63%,突出了对公司治理和风险管理的重视,也将是消费金融公司今后改革发展的重点和方向。

从评级方法看,《办法》明确,根据具体评级得分,将消费金融公司分为1级、2级(A、B)、3级(A、B)、4级和5级,数值越大表示机构风险或问题越大,需要监管关注的程度越高。通过对消费金融公司进行分类监管,既可以引导消费金融公司更好地明确定位、服务实体经济,也有助于提升监管工作效能,做好风险防控。

从结果运用看,《办法》指出,监管评级结果是制定监管规划、配置监管资源、采取监管措施等行动的重要依据,也是决定消费金融公司市场准入的重要参考因素。这意味着,评级好的消费金融公司或将获取更多的业务发展机会,而评级较差的消费金融公司则会受到相应限制,甚至退出市场。通过“优胜劣汰”的机制,引导消费金融公司高质量发展。

近年来,消费支出已成为我国经济增长的重要贡献力量。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近五年我国最终消费支出平均贡献了经济增长的63.34%,已经成为我国经济增长的第一拉动力量。

自2010年试点消费金融公司以来,相关主体致力于为传统银行信贷覆盖不到的人群提供小额、分散的消费信贷服务,逐渐成为拉动内需、促进消费增长的重要抓手。可以预计,在加快构建双循环新发展格局的背景之下,消费金融业务将在促进消费、扩大内需等方面进一步发挥作用。作为提供消费金融的主力,商业银行及其设立的消费金融子公司应围绕《办法》要求做好调整和应对,更好地助力新发展格局。

对商业银行来说,要做好与消费金融子公司的差异化发展战略。当前我国已获批复的消费金融公司中,银行系是主力,银行参股、控股的消费金融公司多达20余家。因此,参股、控股商业银行如何与消费金融子公司差异化发展是重点。一方面,商业银行要给予参股子公司充分的经营自主权,充分利用其他股东的资源,调动其积极性;另一方面,商业银行在定位客户群体、设计产品时应与消费金融子公司有所区别。

对消费金融子公司来说,应结合《办法》提出的重点内容积极做好有效落实。要进一步提升公司治理能力。此次《办法》对“公司治理与内控”赋予了很高的权重,可见监管部门对公司治理的重视。下一步,消费金融子公司应进一步完善治理体系和运作机制,持续提升公司治理能力。

重视金融科技赋能。虽然“信息科技管理”仅在《办法》中占据10%的权重,但金融科技是消费金融公司拓展客户、挖掘场景、控制风险的重要手段。消费金融公司要充分利用现代金融科技和微贷技术等手段,不断拓展服务场景、延伸服务触角,切实提升服务居民、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

注重消费者权益保护。消费金融公司要准确把握国家降低实体经济融资成本的政策导向,通过内部挖潜、科技赋能等手段,不断降低客户利率水平,依法合规开展经营活动。同时,要及时回应消费者投诉,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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