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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进入破产重整程序银行如何应对?
发布时间: 2015-01-06 访问: 字体:
  案情介绍
  原告:甲银行
  被告:乙公司

  乙公司系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甲银行曾向乙公司发放流动资金贷款3.7亿元,担保物为乙公司厂房和股票。贷款发放后,乙公司出现经营亏损,以至于无力偿还甲银行贷款。
  贷款逾期后,甲银行遂向某高级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偿还贷款。此后,乙公司以资不抵债且不能偿还到期债务为由,向某中级法院申请破产重整。
  法院审理及判决
  某高级法院经审理认为,甲银行按照合同约定发放贷款,乙公司使用贷款,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成立,担保真实有效。故此判决乙公司偿还甲银行贷款本息,甲银行就抵押厂房和质押股票享有优先受偿权。
  某中级法院在收到乙公司的重整申请后,做出了受理重整申请的裁定,并指定了破产管理人,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指定了债权人会议主席;此后,该法院再次裁定批准管理人提交的重整计划草案,并对管理人提交的重整执行监督报告和相关证据材料进行了审查。经该中级法院裁定,乙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按照重整计划减免的债务乙公司不再承担清偿责任。
  经过重整,甲银行获偿1.8亿元债务,其余贷款本息形成损失。
  案例评析
  破产重整是对濒临破产的企业进行业务调整和债务重组,以帮助其摆脱财务困境、恢复营业能力的法律制度。此项制度的出现,可以防范大公司破产带来的一系列社会问题。然而,近年来,个别企业通过破产重整甩掉债务包袱的情况不时发生,给银行造成了重大损失。本案中,贷款虽然有厂房和股票作担保,但是最终损失率仍超过50%。
  那么,企业破产重整究竟给银行清收贷款带来哪些障碍呢?
  第一,无法进行现金清收。根据《企业破产法》第16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
  第二,无法强制执行企业财产。根据《企业破产法》第75条规定,“在重整期间,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
  第三,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未受偿的债权即告消灭。根据《企业破产法》第94条规定,“按照重整计划减免的债务,自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时起,债务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
  如果企业进入破产重整程序,银行应如何维护自身权益?笔者认为,除了及时申报债权和积极参加债权人会议以外,银行还应视不同债权的具体情况区别应对。
  针对以企业自身财产担保的债权,银行一方面可以申报债权,通过企业执行重整计划受偿,贷款收回情况主要取决于清算中担保资产评估价值对债权的覆盖比例;另一方面,也可以考虑在法院受理重整前,对易于处置变现的担保物申请强制执行,接收抵债资产或者获得处置变现款。
  针对以第三方财产担保的债权,银行应在重整完成前申请强制执行,否则对第三方财产享有的优先受偿权可能因主债权的消灭而消灭。根据《担保法》第52条,“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抵押权也消灭”,第74条对质权亦有类似规定。
  针对有保证人担保的债权,银行应在诉讼时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担保责任。根据《企业破产法》第92条,“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不受重整计划的影响”,因此,保证人在破产重整中承担的是独立保证责任和最终偿债责任,不论重整计划是否执行,保证人均应承担担保责任。
  案例启示
  一旦企业进入重整程序,银行将处于非常被动的位置,能够采取的措施也非常有限。因此,银行在开展信贷业务时,要把好准入关,注重第一还款来源,切勿被国有企业、上市公司等光环迷惑,切勿唯担保是从;此外,还应加强贷后管理,一旦出现风险信号果断采取措施,避免损失扩大。(由红 尹哲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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