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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消费信贷业务风险应引起重视
发布时间: 2015-01-04 访问: 字体:
  近年来,汽车消费贷款以其风险低、综合效益高、发展前景好等优点,成为了各家商业银行争相拓展的业务之一。与此同时,商业银行面临的相关风险也与日俱增。有调查显示,当前汽车消费信贷市场存在法制不完善、银行风控不到位、外部竞争秩序不规范等风险隐患,应引起重视。
  第一,法律体系不健全。我国消费信贷业务起步较晚,尚未出台相关专门的规范性文件,存在规范空白地带。目前,汽车消费信贷业务主要是通过《合同法》、《担保法》等非专门性法律条款和银监会《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汽车贷款风险提示的通知》、《汽车贷款管理办法》等非法律性文件规范。各家商业银行制定自身信贷规范文件时的标准也不统一,操作随意性较大,使得发生违规行为的几率大大提升。此外,由于动产质押的特殊性,也使得银行难以对抵押物跟踪和处置。
  第二,市场竞争激烈引发银行风险控制不到位。目前,大部分商业银行均开办了汽车消费信贷业务,但由于产品同质化严重,银行同业之间为了扩大市场份额,容易出现恶性竞争格局。例如,部分银行为了获得竞争优势,推出了免抵押、简化贷款程序等“优惠条款”,甚至在业务的具体办理过程中出现对贷款人真实情况调查“走过场”等危险状况,致使信贷风险大大增加。
  第三,合作的汽车经销商存在道德风险。目前,大部分商业银行在开展业务营销时,都会借助汽车经销商或者第三方中介机构吸纳客户。此种情况下,相关第三方市场的一些不良做法也会浸染到银行业,成为法律风险、道德风险事件的诱发因素。其中,经销商准入和退出机制不完善、经销商素质参差不齐、市场潜规则等问题尤为突出。
  第四,汽车金融公司经营不规范。部分汽车经销商有专门合作的金融公司,可给予购车客户配套金融服务。这些汽车金融公司或许诺审批快捷,或提供手续便利以及条件宽松,甚至出现了“无门槛”车贷等服务。这些不规范的金融公司的存在,也给汽车消费信贷市场带了巨大冲击。
  第五,来自保险公司方面的风险不容忽视。实践中存在这种情况,部分保险公司利用借款人对保险条款的模糊认识以及银行贷款操作中的疏漏,寻机免除保险责任或减少责任;部分保险公司的营销人员,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违反保险条款规定,私自缩短保险期限,造成保险失效。这些都会造成银行信贷风险的增加,也给银行处置不良贷款带来较大难度。
  针对上述问题,笔者提出如下建议:
  加强信贷风险管理,提高银行抵御风险能力。各商业银行应根据汽车消费信贷的发展趋势,在拓展业务增长点的同时注意做好风险防控,尤其要规范业务流程和操作规程、规范信贷人员个人行为、强化风险责任等。
  加强汽车经销商准入标准,严格按照规定准入。各商业银行应在对经销商投资规模、业务规模和交易诚信度进行评估后,在经营风险和道德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择优选定经销商,对发生违规或风险较大的经销商户须执行退出机制。
  引入竞争机制,积极与多家保险公司合作。银行在与保险公司的合作中,“银保合作”对象单一,导致了银行在开展业务过程以及贷款收回上对保险公司产生了过分依赖。若保险公司理赔不及时,就会直接造成银行不良贷款的增加。因此,银行应引入竞争机制,适当拓展与不同保险公司的合作范围,改变银行在业务合作中的被动局面,掌握工作的主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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