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与法
当前位置: 首页 > 金融与法

如何保证银行债权转让合法有效
发布时间: 2016-08-08 访问: 字体:

■李秀娟

提示语:实践中,银行常常遇到贷款债权转让的情形,如果未处理好,可能会被债务人认定为债权转让无效、抵押权转让行为也无效。因此,银行向社会投资者转让贷款债权时,应当采取拍卖等公开形式,形成公允价格,接受社会监督。唯有规范自身出让不良贷款的行为,才能有效避免纠纷发生。

基本案情

2012年9月20日,L公司与某银行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及《最高额抵押合同》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后该银行将此贷款本息等额转让给了C公司。后L公司欠款不还,C公司起诉L公司偿还贷款本息,并请求确认对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一、二审法院均判决C公司胜诉。

L公司不服终审判决,向最高院申请再审,要求确认银行的债权转让行为无效,抵押权转让无效。其理由主要有:一是涉案合同系国有银行贷款合同,按其属性系不得转让的合同;二是C公司属于非金融机构,不具有受让银行贷款债权的主体资格;三是转让贷款债权未公开竞价;四是未办理抵押权变更登记,受让人不享有抵押权。

审理后,最高院认为,银行的金融债权转让行为符合法律规定,转让行为真实有效,抵押权转让也同时有效,从而驳回了L公司诉请。

案例评析

本案中争议焦点有两个:金融债权转让是否有效、抵押权转让是否有效。

关于贷款债权转让效力问题。《贷款通则》对从事贷款业务的主体作出特别规定,但并未明确禁止银行将相关金融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商业银行向社会投资者转让贷款债权法律效力有关问题的批复》第2条规定:“转让具体的贷款债权,属于债权人将合同的权利转让给第三人,并非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的经营性活动,不涉及从事贷款业务的资格问题,受让主体无须具备从事贷款业务的资格。”本案中C公司并未直接与L公司签订贷款合同并发放贷款,而系受让银行对L公司依法享有的债权,符合银行业关于贷款债权合法转让的规定。此外,银监会《批复》第1条规定:“对商业银行向社会投资者转让贷款债权没有禁止性规定,转让合同具有合同法上的效力。社会投资者是指金融机构以外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据此,贷款债权属于可转让债权,C公司有资格受让。另外,银监会《批复》第3条规定:“商业银行向社会投资者转让贷款债权,应当采取拍卖等公开形式,以形成公允价格。”涉案债权虽未采取拍卖形式,但C公司系实际全额支付了贷款本息后受让债权,银行利益完全无损失,亦未损害第三人利益,转让行为合法有效。

关于抵押权转让效力问题。根据《物权法》第192条规定:“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债权转让的,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一并转让。”本条系关于抵押权处分从属性的规定,抵押权作为从权利应随债权一并转让。受让人取得的抵押权系基于法律的明确规定,并非基于新的抵押合同重新设定,故不因未办理抵押权变更登记而消灭。本案中C公司受让银行债权,依据法律规定有权受让与此相关的抵押权。最终最高院驳回了L公司的再审申请,认定C公司依法享有贷款债权及抵押权。

对银行而言,在进行债权转让时,应注意查验受让单位的资质、经营情况等,可以转让给商业银行、资产管理公司等金融机构,也可以转让给社会投资者,包括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银行主债权转让导致抵押权一并转让的,无需办理变更登记,或重新办理抵押登记,原抵押权对受让人继续有效。



Produced By CMS 网站群内容管理系统 publishdate:2023/11/03 09:47: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