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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询证函业务是保证审计有效性关键
发布时间: 2016-08-08 访问: 字体:

■方 丽

近日,财政部和银监会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函证及回函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要求进一步提高银行询证函工作,《通知》将于2016年10月1日起实施。

银行函证是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核心内容之一,注册会计师向被审计开户银行致函,就被审计单位的存款、借款、担保等资金往来事项的真实性、准确性向银行询证,并由银行书面回函确认。基于银行是独立于被审计单位和注册会计师的第三方,注册会计师从银行直接获取的询证回函,与从被审计单位内部获取的账簿记录及由被审计单位提供的银行对账单相比,信息可靠性更高。因此,银行函证被誉为发现被审计单位财务舞弊行为的利器,对切实提高企业会计信息质量、维护市场经济的有序运行和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具有重要作用。

但在实务操作中,一些注册会计师并不重视这一审计程序,可能存在交由经验不足的审计助理去完成的情况,而审计助理往往对银行函证工作并不真正了解,因此容易埋下风险隐患。而一些银行也存在延迟回函、不回函、回函内容不完整、不准确等问题,既降低了银行回函作为审计证据的可靠性,也直接影响了审计和会计信息质量。同时,一些银行回函信息不实,有的回函信息不全或不按规定使用印章而导致回函丧失证明力的事情时有发生,这都给注册会计师审计财务信息准确性带来难度。一旦银行函证存在虚假信息或影响重大决策的信息未披露,可能会导致注册会计师因审计失败而承担法律责任,也会引发银行自身经营风险以及声誉风险。

实际上,审计工作开展难的一个重要因素就是回函工作易受到被审计单位的不当干扰。因此,《通知》对注册会计师发出函证、银行回函等义务性要求进行规范。从民事法律关系看,《通知》规定“银行应对回函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如回函内容失真,银行可能承担对会计师事务所的民事赔偿等责任;从行政法律关系角度看,《通知》规定“金融监管部门应强化监管,对于银行在办理回函中出现的失信行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追究法律责任”,回函信息失真还可能受到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以上规定对银行出具函证的法律责任予以明确,规范了银行函证出具行为。

为贯彻落实《通知》精神,银行应高度重视询证函工作。首先,在做好制度安排基础上,银行应重点明确承担函证业务主管部门;设置各级行出具、复核回复函的权限;规范询证函出具流程;建立工作记录和投诉处理机制等。

其次,应通过系统、凭证等手段核实客户各项业务数据,从经办到复核两道关口确保回函内容真实、准确、完整。银行还要注意防范接收虚假函证风险,校验询证函印章是否为审计单位的预留印鉴,并与审计单位经办人电话联系,核实其业务需求,以确认询证函的真实性。

最后,加强系统建设,探索建立函证集中处理机制。针对《通知》所附询证函格式中的业务类型,有针对性的改造、扩展系统功能,确保业务数据真实性,提高回函质量。在不断总结询证函实务经验基础上,还应逐步探索建立银行函证集中处理机制,以提高作业效率,防范操作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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