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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业务流程确保风险可控金融支持政府购买服务融资业务中的法律问题
发布时间: 2016-08-08 访问: 字体:

■杨小勇

随着我国公共服务体系和制度建设不断推进,目前初步形成了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的公共服务供给模式。为构建多层次、多方式的公共服务供给体系,国务院及地方政府相继出台政策支持政府依托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商业银行应牢牢抓住公共服务供给方式变革的机遇,在破解相关法律问题基础上,促进政府购买服务融资业务发展。

助力信贷结构调整

政府购买服务融资业务是指,在购买主体使用财政资金向承接主体采购服务后,为解决承接主体履行政府购买服务协议资金需求提供的信贷业务。政府购买服务为银行业务发展提供了机遇,首先,政府购买服务是政府职能转变的必然趋势,有利于发挥财政资金杠杆作用,撬动社会资本参与公共服务,提升政府服务效率。其次,政府购买服务融资业务既提供信贷投放的新增长点,又有利调整银行信贷结构,推动银行经营转型。第三,政府购买服务融资业务主要还款来源是财政资金,具有较高的安全性。此外,政府购买服务融资业务有利于增加财政存款,争取政府资源,提高综合回报。

未来不确定因素较多

在政府购买服务融资业务快速发展的同时,其中的法律风险也值得关注。

期限“错配”影响还款稳定。目前政府采购服务融资均为固定资产贷款,融资期限长。但财政预算实行一年一预算,受政府换届、未来财政支付能力变动等多重因素影响,未来服务费用是否依旧被纳入当年财政预算,存在不确定性。《预算法》实行“先预算,后支出”制度,其中第13条规定:“经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调整。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的支出必须以经批准的预算为依据,未列入预算的不得支出”,如果政府购买服务费未纳入未来财政年度的财政预算,则政府购买服务费用无法进行支付,直接影响还款来源稳定。

债务“隐形”影响风险预判。由于政府购买服务费用在支出中列支,不纳入政府负债,不计入债务率。银行与政府信息的不对称,使其难以全面掌握地方政府在当前及未来的购买服务总量,难以准确判断地方政府未来实际支付能力,地方政府是否能够按时、足额支付服务费用存在不确定性。

担保“同质”影响资金安全。在实践中,受项目土地多为划拨土地等因素影响,项目对应的土地使用权、在建工程等一般未抵押给银行。政府购买协议项下的应收账款质押成为主要担保方式,方式相对单一,实质担保能力较弱。依照政府购买服务协议,只有承接主体依约完成服务时,应收账款才开始形成,政府才会支付服务费用。如果未完成相应服务,应收账款尚未实际形成,质权无实际价值。因此,单纯以政府服务项下未来应收账款设定质押,存在一定风险隐患。政府购买服务融资的第一还款来源为政府购买服务支付的服务费,政府购买服务项下的应收账款质押又是最主要担保方式,这就导致第一、二还款来源趋同,客观上降低银行信贷资金的安全性。

完善相关信贷流程

对银行而言,在为政府购买服务提供融资时,应注意把控潜在风险。

积极与地方政府沟通。首先,实施差异化的信贷策略,对省级中心城市中心城区以上服务项目,银行应尽量取得服务费用纳入人大、政府、财政部门预算管理的证明文件。其次,要与地方政府积极沟通,力争在编制预算时将服务费用纳入年度财政预算。最后,交叉验证政府购买服务总量,应评估当地政府实际风险承受能力,确保还贷来源稳定,避免风险积聚。

严控资金被挪用风险。银行应与政府签订资金监管协议,设立收支两个专用账户,建立资金封闭运行机制,以避免信贷资金被挪用,增加吸存功能。同时,设立专项还贷账户,明确购买主体监管职责,确保每年支付的服务费全额进入承接主体还贷专户中,以锁定还款来源,避免还贷资金被挪用。

严控担保不足风险。对在建项目,由于存在建设期风险,银行应要求提供阶段性担保。同时,应将在建项目中形成的应收账款作为质押担保,防止承接主体另行转让和质押。此外,还要审慎审查承接主体的资质、能力,客观判断购买服务协议项下应收账款是否可及时形成。通过审慎把控项目风险,灵活追加全程全额保证担保,以确保银行风险可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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