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叫“银行”的并非银行需警惕山寨银行
发布时间: 2016-08-29 访问: 字体:

■刘姣洁

近日,一则“叫‘银行’的不一定是‘银行’,小心山寨银行”的新闻引起笔者注意。原因是北京银监局发出风险提示,发现一些单位、个人以“银行”名义自称,并通过广告牌、互联网、办公场所内横幅标识等方式进行宣传,容易引发社会公众误解,提醒消费者注意风险。

据了解,类似“首家民营银行名称获批,银谷银行拔得头筹”“XX公司布局金融,发起设立中联银行”等宣传标语,此次被列入北京银监局风险提示范围之内。事实上,2014年批准5家民营银行试点,即深圳前海微众银行、上海华瑞银行、温州民商银行、天津金城银行、浙江网商银行以来,2016年5月、6月和8月,又分别审批重庆富民银行、四川希望银行、三湘银行筹建民营银行,目前获批的民营银行共8家,除此之外宣传自称已设立民营银行的企业均无资质。

这些自称为“银行”的企业,一方面借银行之“名”,却无银行之“实”,在行政程序上没有实际的银行资质。一些企业之所以敢以“银行”自居,原因在于他们在工商局做了名称的预核准审核,以预核准审核结果作为“银行”设立的佐证。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规定,“设立公司应当申请名称预先核准。公司名称预先核准和公司名称变更核准的有效期为6个月,有效期满,核准的名称自动失效。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在有效期内,不得用于经营活动,不得转让。”也就是说,预先核准仅仅是在公司正式设立并营业之前先行向工商局提出名称是否有重复、是否有违反国家禁止性规定的形式审核,名称核准与银行获批相去甚远,银行资格获批权限只能在银监会;另一方面看,这些企业是借银行之名,行银行之实。一些公司仅仅是为了“抢头条”“搏出位”,利用媒体进行夸大宣传;还有一些公司利用“银行”之名售卖所谓的“银行理财”,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通过对自身“投资”行为的大肆美化和吹捧,吸引大量投资者购买所谓的高收益产品。然而,这些借银行之名,行银行之实的企业和项目,风险隐患极大,一旦企业无法兑现预期收益甚至卷款跑路,就会给公众造成巨大经济损失,一些公司及其股东高管甚至直接触犯刑法。

但这是否意味着监管层要限制民间资本设立银行?笔者认为并非如此。在2015年6月银监会就出台了《关于促进民营银行发展的指导意见》,指出“在加强监管前提下,积极推动具备条件的民间资本依法发起设立中小型银行等金融机构”。但因银行业务关乎每个人的“钱袋子”,因此,在银行业发展的同时,监管也会愈加严格,因此目前资格审批只是金融监管的第一步,未来仍需出台相关监管规定,以弥补消费者在交易中的弱势地位,营造公平透明的金融交易环境。

但目前来看,金融监管仍存在滞后现象,消费者被误导、被诱骗情况时有发生。金融监管层也正积极打击此类以“银行”名号行敛财之实的违法行为。同时,对金融机构而言,也应利用自身优势,开展金融知识普及,让客户了解更多金融常识,掌握更多交易技巧,使公众提升风险防范意识,促进金融行业稳步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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