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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个人信息仍需各方协力从“山东女孩被骗光学费”引发的法律思考谈起
发布时间: 2016-08-29 访问: 字体:


■包雅薇

近日,一则“山东女孩被骗光学费含恨离世”的新闻经由媒体刊登报道,引发了各界关注。在新生开学季,此后又陆续有多起类似事件发生。这些事件的背后,触动了公众对“个人信息安全保护” “电信实名制认证”等一系列问题的思考。当前,电信诈骗困扰着我们每个人的日常生活,手机里的“中奖”短信和电话里“您的社保卡因涉嫌犯罪已被冻结”等诈骗方式,可谓手段花样翻新,骗术层出不穷。为此,公安机关在着力打击此类犯罪行为,电信服务商、商业银行等机构也在积极普及防范电信诈骗相关知识,但电信诈骗犯罪仍然屡禁不止,究其根源是什么呢?

个人信息泄露黑手难寻

电信诈骗难以遏制和根除的原因在于,此类违法犯罪行为属于非接触类犯罪,受害人难以识别和描述犯罪嫌疑人的基本信息,这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破案难度。电信诈骗多涉及异地作案和网络犯罪等复杂情况,公安部门需要投入大量的警力从繁杂的线索中侦办案件。部分网络和电信运营商对落实“电信实名制”登记仍然不到位,一些网络虚拟账户的注册使用更是难觅行踪,为侦破此类电信诈骗案件增添了障碍。

此外,电信诈骗能够屡屡得手的另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犯罪分子对受害人个人信息掌握的精确到位,诈骗时机总是选择得不差分毫。这当中个人信息泄露诱使诈骗者有了诈骗基础,而电话不实名又让诈骗者有了免负刑责的手段。因此,个人信息泄露问题是导致电信诈骗的主要因素。

法律规定缺乏实施细则

那么,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导致个人信息泄露是否触犯法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中规定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因此,作为收集并存储个人信息的单位,包括政府机构、事业单位以及企业员工,一旦发现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可能会触犯刑法。对金融机构、网络支付平台、医院等行业而言,因从事的专业特性掌握大量的个人信息,一旦未经客户允许擅自利用客户信息,甚至以公司名义滥用客户个人信息谋利的,可能就会涉嫌职务犯罪。但目前来看,虽然我国已将泄露个人信息的行为入刑,但对如何界定公民个人信息,哪类情形属于“情节严重”的入罪标准,情节未达到严重情形的是否可以通过其他方式予以惩戒,这一系列法律空白仍亟待补充。

此外,对于公众而言,也应积极提高自身警惕性。一方面要注意保护个人信息,不要轻易泄露个人信息。例如,对于一些需要填制个人信息的调查问卷或者洽谈中介服务等非正式场合,应避免将个人身份证号码、银行卡号等关键信息透露给他人;另一方面遇到不了解不熟悉的网站,应尽量避免填写个人真实信息。同时,还应在电脑上安装防病毒软件,拦截“黑客”攻击,确保个人网络信息安全。

还需社会各界共同努力

综上,针对日益猖獗的个人信息泄露犯罪,如何加大惩治力度,建立一道严防死守的“高压线”?一是公安机关应进一步完善立案机制,接到报案后及时采取行动,加大侦破力度,对实施电信诈骗犯罪的不法分子予以严厉法律制裁;二是电信部门应完善对电话骚扰数据信息的收集和跟踪分析,尤其是被群众多次举报和反映的涉嫌电信诈骗的电话号码,运营商对此类标记号码应进行呼叫限制并报送公安部门;三是针对部分电信运营商的违规操作行为,工信部等监管部门应出台行之有效的惩戒措施;四是立法部门应加快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进程,形成保护个人信息的长效机制。在这个信息爆炸的时代,保护信息安全关乎每个人利益,因此,人人都应加入防范电信诈骗的队伍当中,保护个人信息安全的警惕性不止于一则新闻报道,而加大对公民信息的保护力度必将是一项长期工程,还需要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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