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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物流拍后银行如何处置更妥当
发布时间: 2016-08-29 访问: 字体:

■于 飞

提示语:在经济下行压力下,银行不良贷款管控形势严峻,对不良贷款处置的压力也日益增加。法院执行难一直是银行不良贷款清收的瓶颈,其中抵押物无法拍卖成交已成为一大难题,且解决办法较少。本文拟从抵押物代保管问题进行探讨,以期为应对抵押物流拍提供思路。

案情介绍

原告:A银行

被告:B公司

B公司向A银行借款1975万元,以B公司名下房产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担保权利价值2048万元。后B公司逾期不还,被A银行起诉。经法院调解,B公司仍不履行还款义务,A银行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抵押房产经法院评估拍卖,三次拍卖均告流拍。法院通知A银行不再进行变卖程序,拟交由A银行以资抵债。对A银行而言,如果接受以资抵债,抵押物必须在一年内处置完毕,故A银行未接受法院以资抵债的要求。对法院而言,A银行不接受以资抵债意味着法院将解除抵押物的查封,终结此次执行程序。

后经A银行多次与法院沟通,参照最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92条规定:“被执行人的财产无法拍卖或者变卖的,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且不损害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将该项财产作价后交付申请执行人抵偿债务,或者交付申请执行人管理;申请执行人拒绝接收或者管理的,退回被执行人”,此依据初步确定了抵押物代保管的理论依据及处理思路。具体代保管操作的步骤为:由法院出具执行裁定书,裁定依据法律规定,未拍卖成交抵押物交由A银行代为保管。保管的形式为:抵押人以市场价值将抵押物出租,租赁合同一式四份,出租人、承租人、保管人(A银行)、法院各一份。租金由承租人直接按合同约定付至A银行指定的账户,租金到账后由A银行收回相应的贷款,该账户由法院监管,必要时可查询相关交易流水。随后抵押人与自然人第三人签订租赁合同,年租金90万元,租期5年,租金每半年付一次。截至2016年6月底,抵押物的承租人租金支付正常,A银行也及时收回了相应的贷款。

案例评析

在银行抵贷资产清收的实务操作中,银行在申请执行的财产经拍卖流拍后拒绝接受以资抵债的现象并不少见。

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28条规定:“第三次拍卖流拍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接受该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抵债的,人民法院应于第三次拍卖终结之日起七日内发出变卖公告。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没有买受人愿意以第三次拍卖的保留价买受该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其他执行债权人仍不表示接受该财产抵债的,应解除查封、冻结,将该财产退还被执行人,但对该财产可以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的除外。”

抵押权在性质上为担保物权,其设定一般有存续期限,为有期物权,并非如所有权永恒存续。抵押权虽然不会因享有抵押权的债权人不接受以资抵债且抵押物被退还给债务人而消灭,但由于法院解除查封冻结措施后,法院的强制执行效力丧失,债权人对抵押物的实际控制权将在客观上受到相当程度的削弱。

因此,抵押物处置过程中一旦发生抵押物流拍情形,银行应依据相关法规,采取有效措施,尽可能减少抵押物流拍对银行债权实现所造成的损失。银行要对抵押物流拍的原因进行认真分析,加强与法院、评估机构、拍卖机构、债务人以及其他债权人等执行参与人的沟通,最大限度地维护和实现银行债权。在当前执行难的情况下,流拍抵押物的代保管既有法律依据又有可操作性,可作为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处置的一种有效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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