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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社会也应遵守契约精神
发布时间: 2018-10-11 访问: 字体:

■ 刘姣洁

近日,一则“手机APP自动续费套路多”的新闻见于网络,其原由是有些手机用户在使用付费APP会员充值服务时,本想只开通一个月的会员,却在第二个月被自动扣费、想解除自动续费,找了半天也不知道如何取消。这就使用户购买的包月服务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自动扣费,让本来的自愿选择,变成了“被动续费”。那么,针对此问题,购买者是否必须为自己的大意行为埋单?在互联网社会应如何解读和遵守合同的契约精神?

合同成立的核心要件是真实的合意,即双方意思表示真实且一致。判断双方意思表示是否达成一致,最简单的方法是在合同中签字。签字视为双方阅读并理解了签字内容。这就是形式上的合意。传统来讲,合同是双方进行磋商,起草并确认的结果,形式上的合意与实质上的合意或有差别,但差别不大,基本可以代表双方真实意思表示。

在现代商业社会,在消费者众多的互联网平台上,签订书面合同的情形显然已不合时宜。而在互联网上签订线上合同时,其被大量重复性使用的标准化格式合同的内容就显得尤其重要。目前来看,一些标准化格式合同带来的意思表示形式化问题十分突出。格式合同一般由企业一方的专业人士起草,并设置了特定的签约方式和场景,例如合同内容展示方式、确认键的位置、是否预先默认勾选某个合同选项等,这些都由格式合同的提供方进行设计和操控,这就导致一些合同制定方依据自身所需随意设置条款。导致消费者一方处于专业弱势和场景弱势的地位,类似上述事件的官方报道和民间吐槽一直不断,也验证了即便是最谨慎的消费者也难免掉进猝不及防的各类套路中。在此情况下,以签订合同确定的形式合意与消费者的实质合意差距很大,甚至截然相反。

因此,为保障消费者权益,无论是《合同法》还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都给予了消费者更为倾斜的保护。通过倾斜保护,可在一定程度上消弭形式合意和实质合意之间的差异。如,根据《合同法》第39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而何为合理方式呢?《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6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对格式条款中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内容,在合同订立时采用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属于“采取合理的方式”。那么,如果不符合“合理方式”的规定怎么办?《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6条规定第九条进一步规定,“对方当事人申请撤销该格式条款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由此可见,我国相关法律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还是比较全面的。

由此可见,真正的契约是基于诚实信用的契约,是基于合同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的契约,而不是一方通过套路、欺瞒、诱导等方式诱使另一方违背本意而签署的契约。为此,签订契约的相关方都应遵守契约精神,履行自身的职责和义务。唯有这样,才能构建起诚信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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