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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破产法横空出世落地效果待考察
发布时间: 2020-06-11 访问: 字体:

■李慧俊

近日,深圳发布《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在全国率先对个人破产进行立法,引发关注。

一直以来,个人破产制度的立法推进相对滞缓。虽然早在《企业破产法》起草时就有人提出应建立个人破产制度,但受限于中国传统消费观念、个人财产登记和征信制度的不完备、金融系统查控和查询存在技术障碍等原因,个人破产立法一直处于搁置状态。近年来,随着体系、制度、技术手段的不断成熟,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已具备客观条件。另外,考虑到信用卡违约率、房贷违约率有所上升,我国个人负债引发的问题隐忧频现。因此,深圳市在全国率先推行个人破产制度也是恰逢其时。

“负债应偿,不容减免”一贯是我国债务清偿的理念。这种理念从古至今体现于各朝各代的律法中,与文化血脉相融,成为了公众最朴素的认知。但随着社会变迁,“欠债还钱”的淳朴价值观并不一定能为整个社会提供最有效的债务解决机制。因此,《征求意见稿》采用了更为符合现代社会发展的新债务观,并建立了个人破产制度。一方面,这有利于帮助社会树立破产免责理念,重新理顺社会日常债务关系,对社会债务清偿文化进行引导;另一方面,《征求意见稿》规定“诚实者”若诚实报告自己的财产状况,在没有隐藏、变卖、转移财产等行为的情况下可免除债务,而“不诚实者”不可免责,这也进一步明确了诚实的价值,鼓励诚信社会的建设。

从《征求意见稿》的具体体例安排来看,其对个人破产的全流程进行了系统性的规定,具有较高的实践操作可行性。其中,最值得关注的是免责考察期,该制度给予了“诚实而不幸者”新生的机会。只要免责考察期届满或满足视为免责考察期届满的条件,债务人所背负的债务就能得到免除。同时,《征求意见稿》亦对免除债务的范围作出限制,如基于法定身份关系产生的赡养费、抚养费和扶养费、恶意侵权行为产生的财产损害赔偿金等债务均不能被免除,这充分保护了债权人的利益。还有一处值得关注的是管理人制度,该制度将帮助“诚实而不幸者”获得专业的帮助。

虽然《征求意见稿》亮点颇多,但深圳的个人破产制度缺乏国家立法层面的支持,是否合理、合法仍有待考验。另外,《征求意见稿》之中规定的限制消费等措施,往往需要其他地区的配合,同时在其他地区尚未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时,极有可能有部分债务人转移居住地、社保缴纳地,以达到规避个人债务的目的。正所谓牵一发而动全身,在国家层面及其他地区尚未做好建设个人破产制度的准备时,横空出世的《征求意见稿》最终落地效果仍有待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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