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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让“带货”变“带祸”
发布时间: 2020-07-02 访问: 字体:

■何 睦

受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宅经济”逐渐兴起,依托网络直播带货的新型营销模式应运而生。相较于传统线下营销模式,网络视频直播以其特有的全民性、交互性、共享性等特点,通过动漫化、视屏化、社群化等展现形式,将“网红经济”变“流量”为“销量”,实现了营销方式的又一次重大革新。银行业也紧跟时代发展趋势,紧跟视频直播带货潮流。但值得注意的是,网络直播带货中的法律风险不容忽视。

网络视频直播带货应取得相应资质。《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第5条规定:“开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互联网直播发布者,应当依法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资质并在许可范围内提供服务”。若银行以自身官网、APP等平台发布视频信息,除履行发布者义务外,还应履行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应履行的审核、认证、管理、评级及风险管控等职责,不能为谋求业绩而流量注水,销售造假,否则不仅不能享受到视频直播带来的“红利”,还会触及违规红线。

网络视频直播带货应遵循《广告法》的基本规定。网络视频直播带货虽是一种新生的营销方式,但其实质是利用各种网络直播平台在线推销和推荐产品从而吸引消费者购买的行为,属于商业广告的范畴,应受到《广告法》的约束。根据《广告法》相关规定,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不得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等等。因此,通过视频发布的信息必须经过严格审核,确保信息真实、合法;直播用语必须合法规范,不能含糊其辞,不能模棱两可。对于主播而言,更是要紧绷合法之弦,不能为图“口舌之快”而蹦出“最佳”“最优”等“敏感”词汇,也不能为推销产品而对“同行”产品进行贬低,否则可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严重的还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网络视频直播带货应保证产品质量。网络视频直播的目的是提升产品的销售量,但前提是必须遵循《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如果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需承担“三倍赔偿责任”;若生产或销售的产品违反食品安全标准的,需承担“十倍赔偿责任”;若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赔偿其造成的损失。而作为产品服务推介的参与者,银行显然不能独善其身,一旦发生风险事件,也会被要求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网络视频直播带货应遵守廉洁性规定。直播带货活动涉及商品或服务的推广和销售,一般都是营利性活动。同时,大部分直播活动中还有用户打赏这一环节,即用户会给主播赠送可以转化为现金的“虚拟礼物”。如果处理不当,也可能因违反廉洁性规定而受到党纪国法的处分。

由此可见,网络视频直播带货是营销理念、营销方式发生转变的一次重要飞跃,银行既要充分发挥其长处,让其成为推广产品、服务的助推器,又要准确把握其实质,全面认识当中存在的法律风险,规范自身的直播行为,别让“带货”变成“带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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