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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侵权责任防控体系
发布时间: 2020-07-23 访问: 字体:


■黄 黎

“盛世修典”是傅熹年院士对典籍命运与民族变迁关系的描述,也是很多人对《民法典》出台最深切的表达。正如历史上最伟大的法学家萨维尼所言,法律“本质乃为人类生活本身”。《民法典》积极回应了社会和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站在此前立法成就基础上进行了“大修小改”,其中侵权责任部分变化备受银行业关注。

隐私权保护进入新阶段

《民法典》人格权编专章探讨“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标志着我国隐私权保护规制进入新阶段,但也对银行做好客户隐私权保护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银行在经营活动中获取了客户的大量信息,诸如身份信息、证件信息、账户信息等,这些均可归入客户隐私权范畴,操作中稍有不慎便可能引发侵权风险。日前,某商业银行擅自向一客户所在公司提供其存款信息,最终落得深夜“郑重道歉”、支行行长被撤职的结果,为银行业上了一堂生动的法律风险课。

从银行业法律风险防控实践看,以下问题应重点关注:一是征信记录不实问题。因为未严格履行审查制度出现冒名贷款,客户还款记录更新不及时产生虚假不良记录,都可能招致名誉侵权类被诉案件。二是协助查询违法问题。法律对于存款查询有严格的规定,《商业银行法》“为储户保密”原则也已获得普遍认可,但现实中协助查询主体违法和程序违法问题仍时有出现。三是客户信息失控问题。银行业务资料记载了客户个人信息,因疏忽大意导致记录客户信息资料丢失,或者员工为牟利非法出售客户信息等情况。

惩罚性赔偿适用领域拓宽

近年来,我国对于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持续加大惩罚力度。《民法典》出台后,将《商标法》对于商标权、《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于商业秘密侵权的惩罚性罚则拓展到了整个知识产权领域,第1185条规定“故意侵害他人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商业银行在产品营销、广告宣传、集中采购、软件使用中均涉及知识产权,加之知识产权形式相对空泛,一旦疏忽易导致引发侵权责任风险的事件发生。商业银行应认真领会《民法典》关于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则与精神,不断提升知识产权风控和保护水平。在知识产权侵权风险防御方面,努力提升关键岗位人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加强对产品研发、广告宣传等风险高发环节的知识产权风险前置审查等;在自主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对已形成知识产权的产品要及时做好登记确权,对尚未形成知识产权的产品要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防止被他人盗用或抢先注册。

安全保障义务规定趋严

从立法实践看,法律对于安全保障义务规定日趋严格。《侵权责任法》出台前,实务界普遍认为安全保障义务是合同的附随义务,义务承担仅限于营业场所内;《侵权责任法》出台后,将安全保障义务界定为法定义务,义务承担范围扩大到公共场所及群众性活动。《民法典》进一步扩大了安全保障义务主体,增加了“机场”和“体育场馆”,同时规定了安全保障义务主体在承担补充责任后享有追偿权。

随着安全保障义务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银行业安全保障风险防控难度也日益增大。此前,客户在银行营业场所滑倒受伤、银行店堂玻璃门无标识导致撞伤等情况偶有发生,给商业银行造成巨大的声誉风险,影响自身品牌形象的树立。

近年来,银行经营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已得到了广泛重视,但店堂外安全保障义务却仍可能被忽视。主要集中在:一是“离行式自助银行”。“离行式自助银行”通常被司法实践认定为“银行经营场所”的延伸,加之其24小时营业、地处偏僻的属性,更容易被不法分子实施盗窃、抢劫,造成对客户的伤害。二是外拓营销宣传地点。银行外拓时的聚集性营销、宣传活动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也应引起关注,特别要注意对未成年人、老弱病残孕等特殊人群的安全保障工作。

综上,商业银行作为提供金融服务的重要载体,与社会的经济联系、互动紧密,存在较高的侵权责任法律风险隐患。《民法典》出台后,“隐私权与个人信息保护”单独成章、惩罚性赔偿拓展至整个知识产权领域、安全保障责任规则进一步深化等内容,都对银行业侵权法律风险的管控提出更高要求。当然,与合同违约法律风险对方不履约即可成就相比,侵权责任法律风险与一方主动为之或者疏忽大意的违法行为相关联,具有可预知、可避免的特点。故此,对于银行业而言,应加强对侵权法律风险前置研究,做好外部法律要求向内部管理制度传导,有针对性地提升银行合规经营能力和员工行为管理水平,从而有效防范侵权责任法律风险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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