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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有权机构审议通过的公司担保行为无效
发布时间: 2020-09-03 访问: 字体:

《第九次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简称《九民纪要》)明确未经有权机构审议通过的担保行为无效,为进一步规范信贷担保资料审查工作提供了依据。对此,银行在办理信贷业务时要首先分析研究公司担保行为的法律效力,防范风险。

越权代表行为不产生担保后果

甲、乙与丙均为丁公司股东,其中甲、乙和丙股份占比分别为35%、45%和20%,乙为法定代表人。2019年9月,甲将其30%的股权转让给乙且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约定丁公司对上述价款支付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在另一个案件中,丁公司因未按期偿还贷款,债权人A银行于2019年12月向B法院提起诉讼。

后来,因乙未向甲支付股权转让款项,甲以乙和丁公司为共同被告向B法院提起诉讼,诉求丁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A银行得知甲对丁公司起诉后,认为如果法院判决丁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将无力全额清偿其积欠的借款本息。经对丁公司担保决策机构和决策程序进行初步了解后,A银行认为丁公司担保的法律效力值得商榷,遂向B法院申请调取甲乙双方签订的相关协议以及丁公司同意担保的相关证据材料。B法院经审理认为,乙在未取得丁公司股东会同意担保的情况下,作为法定代表人直接在丁公司同意担保合同上签字盖章,违反了我国《合同法》第48条和第50条、《民法总则》第171条第4款以及《九民纪要》相关规定,属于越权代表行为,不产生法律意义上的担保后果。同时,甲对上述行为也存在过错,并无证据证明其为善意。根据《公司法》第16条以及《九民纪要》相关规定,丁公司担保行为无效,B法院遂对甲要求丁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诉求予以驳回,从而间接保护了A银行的合法权益。

积极应对涉及公司担保的诉讼

这则案例具有一定的典型性,对涉及公司担保的诉讼具有较强的借鉴意义。作为债权银行,遇到类似情况时,需要提前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加强法律法规学习。本案涉及《合同法》《公司法》《民法总则》以及《九民纪要》等多方面法律规定或要求,特别是《九民纪要》的出台,对银行业务经营的联系更强,信贷人员应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并积极运用到银行经营实务中。

把好信贷业务准入和审查审批关。在准入前,应做好公司股东名册、股权结构、公司担保情况等文件资料收集工作,审查公司股东(大)会担保决议出具程序是否符合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比如作出决议的机构、表决人员、决议通过机制和内容等是否符合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涉及关联担保的,需回避的被担保人员是否回避表决等;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担保决议内容是否完备,决议内容原则上应包括明确的对外担保意思表示、担保形式、被担保人、债权金额、有效期等基本要素,核对决议签字(章)人员(股东)与公司章程规定是否一致。

强化贷后管理。在贷后管理中,开展实地走访,听取借款人情况汇报,深入分析信贷资料,对于违规担保或可能对银行信贷资产安全产生消极影响的经营行为要及时指出,并要求积极更正,必要时可采取宣布贷款提前到期等措施,提前收回贷款本息。

开展诉讼维权工作,积极主张银行合法权益。法务人员要在前期调查并掌握证据材料的基础上,仔细分析借款人资产状况以及是否存在违规担保情况。特别是本案中这种违规担保隐蔽性较强、从表面上难以发现的情况,更加要求银行诉讼案件代理人员在细致调查的基础上,分析研究担保合规性,查找同意担保的股东会决议,包括担保的决策机构、决策程序是否符合《公司法》第16条规定等,向法院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积极维护银行债权。(胡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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