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与法
当前位置: 首页 > 金融与法

保证期间约定为三年是否有效
发布时间: 2020-09-18 访问: 字体:

保证期间是指保证合同当事人约定或依法律推定在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后,保证人能够允许债权人主张权利的期间。超过这个期间,保证人可以此为由进行抗辩,要求免除保证责任。商业银行应对此问题予以关注。

约定的保证期间是否有效

某银行于2016年11月30日与借款人A、保证人B签订了《个人保证担保借款合同》,贷款金额50万元,贷款到期日为2017年11月29日。合同约定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借款到期之日起三年。贷款逾期后,银行在催收无果后于2019年12月10日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中,保证人B对保证时效提出抗辩,认为保证期间只能为两年,三年保证期间无效,该行未在两年内提出履行保证责任的请求,应免除保证人的保证责任。

法院认为,当事人约定明确,保证期间约定三年有效,不能解除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法院最终判决:借款人A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保证人B承担连带责任。

约定保证期间受法律保护

根据本案审理思路,首先,当事人可以对保证期间进行明确约定,且未有长短限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保证期间分为约定保证期间与法定保证期间,只有在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时才适用法定保证期间。现行法律规定了保证期间没有约定和约定不明的情形,实际上默认了当事人可以对保证期间进行约定,《民法典》第692条则明确规定“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案例中,银行与保证人约定的三年保证期间,约定明确,不为没有约定和约定不明的情形,保证人是基于此前《担保法(司法解释)》第32条第二款,“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的规定,对保证时效提出抗辩,认为保证期间只能为两年。该条规定的是视为约定不明情形下保证期间的认定,显然不能据此得出《担保法(司法解释)》规定了当事人约定保证期间以两年为限的结论。

其次,当事人对保证期间约定,意思表示一致,不存在违反法律规定的合同无效情形,则应认定为有效约定。案例中,合同约定“保证期间为借款到期之日起三年”为手写条款,起到了提醒对方注意的作用,保证人签字确认,所以法院认为双方关于三年保证期间的约定有效,保证人不能免除保证责任。

需细化合同条款


从银行防范信贷风险角度考虑,约定保证期间对银行维护债权更具灵活性。因贷款债权诉讼时效为三年,银行可将连带责任保证期间相应的约定为三年,以便于银行清收人员同步开展清收工作。在后续开展信贷业务,签订制式合同时,银行可与连带保证人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为自主合同债务人的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如出借人根据主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宣布借款提前到期的,则保证人的保证期间为借款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以此更好地维护银行债权。(杜广军)



Produced By CMS 网站群内容管理系统 publishdate:2023/11/03 09:47: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