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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准入规范布局产业金融
发布时间: 2020-09-18 访问: 字体:

■王 帅

日前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关于实施金融控股公司准入管理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明确了金融控股公司准入规范。会议要求,对金融控股公司监管要依法依规、稳妥有序推进实施,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决定》的出台对商业银行发展产业金融将起到促进作用。

行业乱象显现

根据金融控股公司的类型来分,我国金融控股公司大致可分为央企金融控股公司、地方金融控股公司和民营金融控股公司(含互联网金控)三类。央企金融控股公司是我国最早出现的金融控股公司形式,其较早获得各类金融牌照,控股金融企业,掌握核心金融资源。此后,随着国家提出“稳步推进金融业综合经营试点”,以银行、大型央企为代表的金融控股公司相继出现,以江苏国信、泰达国际和广西金控为代表的地方金融控股平台也陆续兴起。此后,民营金融控股公司也日益壮大,其金融牌照主要通过收购方式获得。民营金融控股公司多自非金融业务起家,金融业务与传统业务的跨度较大。

近年来,我国金融控股公司发展迅速,但也暴露一些行业乱象。一些企业投资动机不纯,通过虚假注资、杠杆资金和关联交易,急剧向金融业扩张。在缺乏约束的环境下,金融风险不断积累和暴露,可能会带来跨机构、跨市场、跨业态的传染风险。

厘清监管范围

为鼓励金融控股公司回归金融本源,《决定》在维护金融机构与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方面做出了如下规定:

明确监管范围。符合一定条件且实际控制人为境内非金融企业和自然人的金融控股公司,由中国人民银行实施监管。对于金融机构跨行业投资其他类型金融机构形成的综合化金融集团,由相关金融监管部门根据《决定》实施监管。

将市场准入作为防控风险的第一道门槛。明确董事、监事、高管人员的任职条件,对金融控股公司实施事中、事后的持续监管。其中涉及的行政许可事项,将依法由国务院作出决定。

严格股东资质监管。通过正面清单和负面清单的方式,《决定》明确成为金融控股公司股东的条件及禁止行为。主要股东、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应保证核心主业突出、公司治理规范、股权结构清晰、财务状况良好。

强化资本来源真实性和资金运用合规性监管。资金来源需真实可靠,不得以委托资金等非自有资金投资金融控股公司,不得虚假注资、循环注资。

强化公司治理和关联交易监管。金融控股公司应具有简明、清晰、可穿透的股权结构,依法参与所控股金融机构的公司治理,不得滥用实质控制权、隐匿关联交易和资金真实去向。

完善风险“防火墙”制度。金融控股公司应建立统一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对内部的交叉任职、信息共享等进行合理隔离。

发力产业金融

非金融企业布局金融板块的动机除了金融企业盈利性较强、整合金融资源能促进集团公司转型外,金融企业与控股企业合作可形成产业金融生态圈效应。商业银行具有丰富的金融经验、资金融通和信息融通优势,在产业金融生态圈中,商业银行的对公业务将会呈现线上化、平台化、生态化和开放化等特点。商业银行可依托产业链加强对产业的理解及对行业的风险把控,并利用金融科技加强服务创新、机制创新,提高自身风控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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