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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接收和处置抵债资产要谨防风险
发布时间: 2020-10-23 访问: 字体:

商业银行在以资抵债过程中,从抵债资产的审批、评估、接收、保管、处理变现等流程来看,牵涉诸多法律问题,稍有不慎,就可能给银行引发次生风险。

银行委托办理过户成被告

2009年4月15日,H银行作为申请执行人,通过以资抵债方式取得被执行人G公司的一幢房产。2011年8月16日,案外人甲某与H银行协议转让该抵债资产。此后甲某为办理房产过户手续,要求H银行出具一份授权委托书给第三人乙某,由乙某具体办理过户手续。但由于多种原因,导致房产不能整体过户,甲某决定分散处理,委托乙某于2011年8月25日与丙某签订了《转让商铺协议书》,转让其中的一个商铺。协议签订当日丙某将50%的购房款33万元打入甲某帐户。因涉案房产无法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后丙某起诉H银行,要求H银行履行《转让商铺协议书》。其理由是H银行给乙某出具过授权委托书处理商铺,委托代理关系成立,其法律后果应当由H银行承担。法院审理后认为,乙某与丙某所签订的《转让商铺协议书》无效,驳回丙某诉请。

银行是商铺转让的相对人吗

本案中,判断银行是否为《转让商铺协议》的合同相对人,应先审查银行给乙某出具的授权委托书的法律性质。《民法典》第162条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反之,被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必须符合两点:一是代理人实施的行为是在代理权限内;二是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行为。银行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其来源和目的均指向甲某,甲某在与银行协议转让抵债资产后,为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才要求银行出具授权委托书给乙某。而《转让商铺协议书》是乙某受甲某的委托,以甲某的名义与丙某签订的,合同主体并非银行,内容也不是办理抵债资产过户手续。因此,原告要求银行承担责任,显然违反合同相对性原则。

本案中,不但银行对《转让商铺协议书》不知情,原告丙某的购房款也是直接汇到甲某的帐户,进一步证明银行与甲某与丙某的交易没有关系。法院还判决确认《转让商铺协议书》是无效合同,主要原因是虽然乙某以甲某的名义与丙某签订《转让商铺协议书》,但协议指向的标的物甲某并没有取得物权,其处分权更无从谈起。

抵债资产处置注意事项

综上,银行要明确抵债资产需满足以下条件:银行能够处置的、有价值的资产;按内部制度短期内能够处置的资产;产权明晰,没有法律纠纷的资产;可以立即办理物权转移的资产。此外,在办理权属过户手续时,应由银行工作人员亲自办理,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必须主体明确、事项清楚,还要运用合同条款对受托人进行权限约束、委托内容约束、有效期限约束等。(韦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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