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与法
当前位置: 首页 > 金融与法

“大数据杀熟”被明令禁止
解读《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 2020-11-20 访问: 字体:

■梁晓玲

为引导平台经济经营者依法合规经营,促进线上经济持续健康发展,11月10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这表明我国互联网平台监管将从“包容审慎”向“科学有效”转变。

竞争失序

近年来,平台经济迅猛发展,对改善我国经济效率、提升生产力起到了重要作用,同时还为商家和消费者提供了极大的交易便利。但互联网平台竞争失序、虚假营销、刷单炒信、个人信息泄露等问题也层出不穷。如不及时进行规范,可能引发无序竞争,也会损害中小商户的利益,侵害平台用户的知情权、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等,最终降低整个经济和社会的运行效率。在此背景下,《征求意见稿》的发布,将通过科学有效的监管措施,规范平台竞争秩序。

有效监管

结合互联网平台经济特点和我国现行平台经济存在的热点难点问题,此次《征求意见稿》弥补了反垄断法在平台经济领域的监管缺失。

“二选一”“大数据杀熟”等行为有定论。《征求意见稿》最大的亮点之一是对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实施不公平价格、低于成本销售、拒绝交易、裹挟交易、限定交易、差别待遇等违法违规竞争行为进行了具体的规范,并结合平台经济的特点新增部分具体参考指标,如平台的点击量、使用时长、影响或决定佣金、投资者状况、用户黏性等指标,规定了根据哪些因素进行分析认定或推定经营者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等情形。其中对要求商户在竞争性平台间“二选一”和利用大数据和算法对新老客户实行差异性交易价格或其他情形的“杀熟”行为做出规范,回应了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

平台垄断协议认定有标准。《征求意见稿》另一亮点是明确了垄断协议达成的认定,即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之间或与商户利用技术手段、平台规则、数据等算法达成横向、纵向垄断协议或轴辐协议,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并明确协议达成不局限于书面、口头等形式合谋,也包括实质上协调一致的默示共谋协同行为,都将被予以禁止。

对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进行集中审查。《征求意见稿》还明确了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集中的申报标准、未达到申报标准的惩处方式等,也将涉及协议控制架构的经营者集中纳入反垄断审查的范围。在《反垄断法》规定基础上,结合平台经济的特点,明确了可通过市场份额、市场控制力、技术进步以及对消费者的影响等具体因素评估平台领域经营者的竞争影响。

禁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征求意见稿》除对平台经营者进行规范外,还对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利用限定、歧视、强制等行政权力的行为进行了列举,防范行政权力被滥用。

防范风险

根据《征求意见稿》对“平台”和“平台经济”的解释,并不仅限于电商平台,只要与线上经济有关的互联网平台都将在监管范围内。金融行业虽然不是典型的互联网平台,但在当前大力发展互联网金融、数字化转型过程中,也应高度关注平台经济监管动向,遵循监管规则,防范法律风险。特别是在网银、掌银等平台运营管理中,应合理利用大数据收集,规范算法和运营规则,在运用补贴、红包等营销手段时应注重成本定价。同时,在商城服务等为第三方提供交易平台时,应尽量避免违规情形发生,杜绝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而被认定为平台垄断行为的情形发生。



Produced By CMS 网站群内容管理系统 publishdate:2023/11/03 09:47: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