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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绿色原则为基本遵循构建全方位规则体系
发布时间: 2020-12-18 访问: 字体:

■葛业强

近年来,绿色发展理念深入人心。商业银行的环境法律责任越来越受到重视,坚持和发展绿色金融既是商业银行的社会责任,也是业务可持续发展和风险控制的内在要求。《民法典》中涉及绿色原则的条款共30条,这些条款分布在不同的篇章中,相互协调统一。作为市场主体之一,《民法典》相关规定将对商业银行的环境法律责任产生重要影响。

总体来看,《民法典》首次将绿色原则作为基本原则。《民法典》第9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这既延续了《宪法》中关于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又贯彻了新发展理念,新规既对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遵守民事规范具有引导示范作用,也是对相关司法和法律解释的基本遵循。

在绿色原则引领下,《民法典》确立了许多全新的规则,如《民法典》物权编第326条在原《物权法》第120条的基础上增加了“保护生态环境”的规定,即“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应当遵守法律有关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规定。”《民法典》物权编第294条在《物权法》第90条基础上对相邻权进行完善:“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土壤污染物、噪声、光辐射、电磁辐射等有害物质。”《民法典》合同编第509条在原《合同法》第60条的基础上新增第3款:“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等。

《民法典》还加重对污染环境及破坏生态违法行为的约束力度,在侵权责任编中以专门一节对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的侵权责任作出规定。一方面要求扩大环境侵权保护范围,《民法典》第1229条:“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在《侵权责任法》第65条基础上增加了“破坏生态”这一侵权形态;另一方面规定了损害人身、财产权益的环境侵权行为的无过错责任原则,并明确了相应的构成要件,包括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损害后果以及行为与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三要件。此外,还规定故意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其构成要件为主观上存在故意,客观上违反法律规定实施了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行为,并造成严重后果,行为与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最后是规定生态环境损害的修复和赔偿规则,明确修复生态环境责任的过错责任原则和修复生态环境责任的请求权主体及侵权人应承担的责任范围,为环境公益诉讼提供实体法依据。

基于《民法典》上述规定,对商业银行环境法律责任的影响主要有:一是作为授信人有可能被诉请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或生态环境修复责任。如果被授信企业实施了污染环境或破坏生态的环境侵权行为,而授信银行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违反法定的环境保护注意义务,主观上具有疏忽大意的过失,客观上的授信行为加大了企业的环境污染能力,加重了损害后果,则授信银行构成共同侵权。在环境私益诉讼中,被授信企业承担的责任包括停止侵害、赔偿损失、恢复原状等,赔偿的范围根据受害人的诉请包括财产损害赔偿、人身损害赔偿及精神损害赔偿等。在环境公益诉讼中,被授信企业有可能被判决承担《民法典》第1235条规定的各项费用和损失。作为授信银行,可能会被要求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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