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浮动抵押:首次引入超级优先权
发布时间: 2021-01-15 访问: 字体:

■李 楠

《民法典》第396条、416条虽寥寥数语,却构建出最复杂的两项担保制度——浮动抵押、超级优先权,堪称解决普惠金融难题的金钥匙,一起来看一看它们将如何影响中小企业与金融机构的融资模式。

细化浮动抵押适用情形。中小企业的融资短板在于资产少且流动性大,银企信息不对称,难以达到商业银行的风控要求。针对这一融资难问题,《民法典》创设了动产“浮动抵押”制度。借款人承诺把现有的和未来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和成品等动产全部抵押给债权人,但债权人也要允许借款人用这些抵押物进行加工、投入生产、养殖甚至出售。这样既可增加债权人的保障,又不会影响借款人正常的生产经营,一举两得。当出现法定或约定的行使抵押权的条件时,双方盘点现有资产,把原本在变化中的抵押物固定下来,这一行为被称为“结晶”,债权人有权就其抵押物优先受偿。此次《民法典》414条细化了浮动抵押物“结晶”的四种情形,让债权人与债务人可通过约定和法定等途径实现抵押权,以保障交易双方的意思自治,因地制宜地解决问题。

首次引入超级优先权制度。浮动抵押让借款人用未来的资产业绩变现,但也带来了新的难题。当借款人需要持续投入新设备和原材料扩张经营时,却由于现有和未来的资产已经全部设立了抵押,再次遇到融资困境。于是,《民法典》416条首次引入“超级优先权”(亦称“购买价金优先权”)制度。这个概念是指,办理了浮动抵押的抵押人再次融资购置新动产的,可以用新动产为提供购买价金的融资人提供抵押,如果双方在购置、交付新动产的十日内办理了抵押登记,提供购买价金的融资人就享有第一顺位最优先的权利。超级优先权在一定意义上突破了“在先登记权利优先”的基本担保原则,即便新购置的动产仍属于浮动抵押范围,即便浮动抵押人在先登记,但为了保障中小企业再融资环境,《民法典》让提供购买价金的融资人插了队,并给予10日的宽限期,即使其在后登记,权利依然优先于在先登记的浮动抵押权人,这便是其权利的“超级优先”之所在。

?融资创新更好保护双方权利。《民法典》通过浮动抵押与超级优先权这对“组合拳”,优化动产抵押登记制度,确保债务人可以持续获得新的融资和责任财产,平等地保护了债务人与债权人利益,但同时也隐藏着新的风险。抵押物的增减、消耗、改造都会令其价值处于浮动状态,对债权人的合同拟定和押品管理都提出新挑战。如果债务人获得了新融资渠道,在先的融资人的话语权会相应减弱。债务人设立超级优先权后,可在合法的情况下消耗、出售其它资产,转移经营重心,架空在先权利人的控制。而最大的风险则来自,如果在先权利人不知道新增加的财产设立了超级优先权,将不能准确测算自己抵押物的优先价值,从而产生变现风险。

综上,商业银行要精准把握抵押权顺位与价值普惠金融工具的创新和推广,打破对土地房产的依赖,探索、提升动产担保的管理模式,准确测算动产抵押价值和敞口风险,提供更丰富的融资产品。一方面抵押权人要完善抵押合同条款;另一方面要加强押品管理。此外,一旦出现风险信号,及时通过评估、公证、保全等方式固定抵押物价值,选择最有利的时点确定抵押财产,最大化实现抵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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