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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程序终结并不意味着债权关系的丧失
发布时间: 2021-01-15 访问: 字体:

一般情况下,经过法院裁定终结执行的案件,标志着案件执行程序的终结,申请执行人再要求法院恢复执行比较困难。但如果债权银行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恢复执行也有可能成为现实。

多年陈案再立案

1997年11月6日,A县林业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向甲银行申请贷款200万元,B林场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贷款到期后,A公司及担保人未还款被甲银行起诉,后被告仍未在约定的期限内归还欠款,甲银行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法院依法拍卖被执行人的果场、林场、苗圃场和木材公司等财产,归还银行贷款188万元。自此,法院裁定本案执行程序终结。2020年11月,甲银行发现A公司有大量可供执行的财产,遂向法院递交恢复案件执行申请。A公司不服,认为案件执行终结,标示本案的执行程序已全部结束,申请执行人再次以发现新的财产线索为由,要求重新立案缺乏法律依据。但法院经过听证后,决定重新立案。

执行终结并非执行完毕

先区别两个概念,即终结本次执行和终结本案执行。前者是执行法院在法定时间内采取各种执行措施后,仍无法将本案执行完毕而暂时做的一个结案处理。后者是执行法院在执行过程中由于出现某种特殊情况使执行程序无法或无需继续进行而结束本案的执行程序。两者的区别在于执行是否具有可恢复性。但执行终结的不可恢复性并非所有的案件一经执结都不能再恢复执行。最高院《关于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条列举了5种应当恢复执行案件予以立案的情形,其中第五种是“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的规定而终结执行的案件,申请执行的条件具备时,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这是一条兜底条款,赋予执行法官很大的自由裁量权利,目的是让法官根据不同案件进行灵活裁决。本案中,双方向法院申请终结案件的理由是基于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而不是债权人放弃剩余的债权,是执行不能,而非执行完毕。只要发现被申请人有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人又申请恢复执行的,法院立案恢复执行符合法律原意。

综上,虽然终结本次执行与终结本案执行各自在具备一定条件后均可申请恢复执行,但法律依据、恢复条件、恢复程序有一定的差别。因而,执行案件结案方式的选择要根据个案情况作出判断。(韦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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